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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審計報告標準,你需要知道的五件事情 驗資報告和審計報告有什么區別

    你可能聽了說發布了一個新的審計報告標準,該標準截至2020年12月15日或之后的期間的財務報表審計有效。該標準旨在提高審計報告的相關性和透明度。一個關鍵的變化是根據...

    新的審計報告標準,你需要知道的五件事情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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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能聽了說發布了一個新的審計報告標準,該標準截至2020年12月15日或之后的期間的財務報表審計有效。該標準旨在提高審計報告的相關性和透明度。一個關鍵的變化是根據新標準,審計師的意見是第一位的。

    新的審計準則審計報告和修正案,包括財務報表審計中披露的修正案,稱為SAS第134號,包含四個部分,取代AU-C第700,705和706部分。還有一個新的部分: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專業標準701。

    以下是你應該了解的有關新審核員報告標準的五大要點:

    1.首先,有一個特定的訂單。普遍接受的審計準則(GAAS)首次要求首先放置意見部分,然后是意見基礎。

    2.意見基礎部分是新的。本部分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了審計師與獨立性相關的義務的清晰度,并提供了與特定審計業務相關的道德要求的透明度。

    3.強調關注。 SAS第134號要求增強對持續經營的報告。這包括有關管理層評估條件或事件是否對實體持續經營能力(財務報告框架要求)產生重大疑問的責任的信息。它還包括有關審計師的責任的信息,在審計師的判斷中,是否有條件或事件對實體在合理時間內繼續作為持續經營的能力產生重大疑問的責任。該標準修訂了AU-C第570節,當存在重大疑問時,在審計報告中包含一個單獨的部分。

    4.審計員的職責部分進行了修改。審計報告的這一修訂部分解釋了審計師對審計的責任,包括審計師與負責治理的人員的溝通。

    5.有一個確定、溝通和記錄關鍵審計事項的框架。 SAS第134號的第701節是新的。該標準不要求審核員與KAM進行溝通,但在審核員參與審核員報告中與KAM溝通時應遵循該標準。

    既然標準已經完成,你應該花時間對其進行審核,并開始考慮它將如何影響你和你的工作。該標準還修訂了你希望熟悉的AICPA專業標準中的各種AU-C部分。你還需要更新公司的方法和指導,考慮參與團隊的培訓需求,并開始向識別的用戶介紹審核員報告的新表格和內容。我還建議你查看我們的兩頁“概覽”文檔,突出顯示標準的關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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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驗資報告和審計報告有什么區別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驗資報告是指經過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對被審驗單位的實收資本(股本)及其相關的資產、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驗后出具的書面證明。 驗資報告具有法定證明效力,供被審驗單位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及據以向出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時使用.驗資報告不應被視為對被審驗單位驗資報告日后資本保全、償債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等的保證。委托人、被審驗單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驗資報告不當所造成的后果,與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關。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出具的、用于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的最終成果,具有法定證明效力。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基本要素:①標題。②收件人。③引言段。④范圍段。⑤意見段。⑥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及蓋章。⑦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⑧報告日期。注冊會計師根據審計結果和被審計單位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情況,形成不同的審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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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報告和驗資報告最根本的區別是。。
    
    審計報告是說你的財務報告做的怎么樣。。好 有瑕疵 無法證明好壞 或者 不好。
    
    驗資報告是說你的注冊資本。。誰出資,存在哪個銀行,金額夠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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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漕涇經濟園區注冊,流程都由園區幫你會安排好的,只要你滿足兩年內畢業的要求,園區對于注冊登記費是全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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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啦!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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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物業管理工作,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構建基層社會治理與物業管理共治共享新格局,更好維護物業管理相關主體合法權益,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的《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擬在廣泛征求意見和進一步修改的基礎上將修訂草案提請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現將修訂草案全文公布,市民和社會各界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11月25日前告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聯系地址:寧波市寧穿路2001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郵編:315066
    聯系電話、傳真:89182967,89182967(傳真)
    電子郵箱:nbrdfz@ningbo.gov.cn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

    (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管理工作,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構建基層社會治理與物業管理共治共享新格局,更好維護物業管理相關主體合法權益,建設和諧宜居小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黨建引領、政府監督、業主自治、權責一致、專業服務、質價相符、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本級行政區域基層社會治理工作體系,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多部門協同管理機制,協調處理物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排水、稅務、市場監管、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公用事業、人民防空、地方金融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物業管理相關監督管理、行政指導工作。

    第六條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將物業管理納入本級社區治理工作體系,指導、監督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并承擔應急物業管理服務等工作。

    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指導和監督所轄物業管理區域依法開展物業管理活動,按照規定的職責實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區縣(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及人民調解協會加強對鄉鎮、街道和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發揮專業性調解組織和社區法律顧問的作用,及時調處、化解物業管理服務矛盾糾紛,促進和諧社區建設。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區縣(市)、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成立區域性物業管理志愿者組織。志愿者組織應當吸收符合條件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加入,提供物業管理相關知識、技能培訓,保障其享有志愿者的各項權利。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由區縣(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住宅小區建設用地宗地范圍、共用設施設備配置、建筑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分確定,并公布其四至邊界。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時,應當征求居民委員會的意見。

    已劃分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不得擅自調整。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和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等配置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重新劃分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但應當征得相關業主的同意。

    非住宅物業與住宅物業擁有同一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的,非住宅物業應當納入該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城鎮公共道路、河道及河道設施不屬于該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范圍,由市政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規劃建筑用地內、圍護或者圍墻外與市政設施相連的業主共有場地,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但業主大會決定用于停車收費經營的除外。

    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建公共廁所的維護管理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垃圾房、生活垃圾分類歸集點及收集容器配置使用管理按照《寧波市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對新開發的住宅小區建設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時,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核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文件中予以載明。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核定物業管理區域前,應當征求同級物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對同一住宅小區建設用地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首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明確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當相對集中建設下列社區和物業管理服務配套用房:

    (一)居民委員會用房(含警務用房、人民調解組織用房);

    (二)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三)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含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

    (四)物業管理經營用房;

    (五)居民文化體育活動用房;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配套共用用房。

    前款規定的社區和管理服務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積,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設計標準執行,其中: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按物業管理區域地上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配置,物業管理經營用房按千分之四配置;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由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規模確定,最低建筑面積為二十平方米。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載明社區和管理服務配套用房具體的建筑面積及其位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三條 依建設單位的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社區和物業管理服務配套用房的所有權:

    (一)居民委員會用房、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所有權,屬于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物業管理經營用房、居民文化體育活動用房,屬于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共有。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前,將社區和物業管理服務配套用房及其不動產權證書,移交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其中,物業服務用房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移交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使用。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共用場所、共用設施設備,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一)道路及道路設施和照明設施、道路與建筑物之間土地,屬于城鎮公共道路和依法屬于政府管理的照明設施除外;

    (二)綠地、樹木、綠地與建(構)筑物之間土地,明示屬于個人或者區域圍護、圍墻外的城鎮公共綠地及樹木除外;

    (三)文化體育設施、人文景觀設施、區域圍護或者圍墻等設施;

    (四)整棟建筑規劃占地以外的雨污分流排水管道及污水處理設施設備、窨井、消防管道及消防設施等;

    (五)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機動車停車泊位、非機動車停放場所等;

    (六)交通標志、安全防范監控和智能系統設備等;

    (七)法律規定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其他共用場所、共用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下列部位或者設施設備,屬于整棟建筑的業主共有:

    (一)建筑物基礎、承重結構、戶外墻面(不含專有部分的窗)、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

    (二)建筑物大堂、公共通道等部分及照明設施;

    (三)避雷裝置、化糞池等設施;

    (四)避難層、架空層、設備層等部位。

    第十六條 整棟建筑物內的下列部位和設施設備,屬于單元業主共有:

    (一)單元門廳、通道、樓梯及其戶外墻面等部分;

    (二)電梯井道,電梯、電梯機房及配套設施設備;

    (三)管道井、雨、污排水管道;

    (四)單元防盜門、防火門及門禁系統。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全體業主公布車庫、車位處分結果;

    (二)用于出售、出租的,應當優先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

    (三)尚未出售空置的,不得以出售為由拒絕出租。

    第十八條 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庫、車位不能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的,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停車泊位,但不得影響消防車輛通行。

    業主委員會持業主大會書面決定,申請協助、指導劃定地面停車泊位、行車路線和消防車通道標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程,由該工程產權單位、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指定的承接單位(以下統稱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單位)承擔日常維護管理責任。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承擔日常維護、使用管理責任的,應當與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使用和維護管理協議,并自訂立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區縣(市)人民防空部門備案。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于停車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不得出售,停車位租賃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二年。

     

    第三章  業主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業主和業主大會

     

    第二十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四)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六)按時交納物業綜合服務費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一致同意的,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但應當由業主共同履行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自行管理或者終止自行管理物業,評價物業服務質量;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等;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物業管理經營用房、停車收費泊位等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方式、經營收益的用途和分配,以及財務管理主體及相關管理制度;

    (十)物業服務合同條款,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經費預算;

    (十二)聘請業主委員會專(兼)職事務工作秘書并支付報酬,或者建立業主委員會工作津貼制度;

    (十三)為維護業主共同權益的需要,授權業主委員會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

    (十四)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由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使用規定限額以下的專項維修資金和日常維修費;

    (二)調整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

    (三)改建、重建綠地設施或者其他文化體育設施;

    (四)依法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一般事項。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五條 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遵循下列表決規則:

    (一)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二)決定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至第八項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的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的專有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上業主的投票權數及其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下列規則確認:

    (一)業主的投票權數,按每一房屋的不動產權登記證為一個投票權數計算。其中按份共有的,由共有人約定其中一名業主行使投票權。

    (二)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按一本不動產權登記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暫未登記的,按商品房買賣合同記載或者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

    (三)未計入物業綜合服務費計費標準的車位、車庫的建筑面積,不計入業主的專有部分。

    (四)建設單位尚未出售,或者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全部房屋,按一個投票權數計算,由建設單位行使投票權。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具備《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籌備成立業主大會。

    籌備組組長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

    第二十八條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的代表、社區民警等組成。建設單位未派員參加籌備組的,不妨礙籌備組的成立。

    籌備組成員應當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人數的二分之一。業主代表的資格由社區黨組織參照本條例有關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資格進行審查確定。

    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籌備組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處理。

    第二十九條 籌備組工作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具體標準由建設單位與物業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商確定。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前,將籌備工作經費交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由籌備組使用。

    籌備工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后,及時將籌備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布,接受監督。籌備工作經費的結余部分應當作為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使用。

    第三十條 籌備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認業主身份、人數及其專有部分面積;

    (二)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擬訂管理規約草案;

    (四)擬訂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草案;

    (五)確定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

    (六)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事項、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組成和任期等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裝修和外觀維護,物業管理相關費用分擔方式,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由市物業主管部門擬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半年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審議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設立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的,可以選舉產生候補委員。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報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一)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決定;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員的名單、聯系方式、職責分工,以及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名單。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報送備案材料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備案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對符合要求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當場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證明,解散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定期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臨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聯名提議的;

    (二)業主委員會提議處理物業管理緊急事項的;

    (三)社區黨組織提議處理物業管理緊急事項的。

    第三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取視頻會議、書面征求意見、集體討論等方式召開。

    鼓勵業主委員會在市物業管理綜合信息平臺上以視頻會議方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 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公開征集、擬定審議議題,起草審議議題說明;

    (二)公開征求業主對審議議題意見,并根據業主的合理化建議,修改完善審議議題;

    (三)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向全體業主發布會議通知,明確會議時間、會議方式、審議議題、表決事項、計票方法以及其他注意事宜,并通知居民委員會;

    (四)在居民委員會代表、業主代表的監督下,公開唱票、計票,統計票決結果,利用業主大會會議信息系統自動計票的除外;

    (五)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按照業主大會會議的票決結果,作出業主大會決定,并及時向全體業主公布。

    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召開的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可以視情省略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程序和縮短第三項規定的時限。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大會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業主大會的決定報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一)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

    (二)修改管理規約的;

    (三)調整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員的;

    (四)換屆改選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的。

     

    第二節  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需要和業主大會的授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設基本賬戶。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經費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決定的額度和用途,在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中列支。

    本市探索實行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統一信用代碼證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業主委員會履職情況;

    (二)擬訂物業服務合同草案,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與解聘、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交接;

    (四)組織實施或者監督實施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經營活動及其收益的使用、管理;

    (五)組織籌集專項維修資金,監督專項維修資金、日常維修費的使用;

    (六)建立健全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評價機制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節機制;

    (七)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督促業主履行交納物業綜合服務費的義務;

    (八)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

    (九)制作和保管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共有部分的檔案、會計憑證和賬簿、財務報表等有關文件;

    (十)建立暢通的物業管理服務投訴、舉報渠道,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協調解決物業管理服務糾紛;

    (十一)配合國家機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履行職責;

    (十二)配合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十三)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具體人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與業主具有同等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具體任期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 發表于 2020-11-21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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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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