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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審計報告一般的格式如下:
****(審計機關全稱)
審計報告
*審**報〔20**〕**號
被審計單位:****************
審計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全稱或者規范簡稱)派出審計組,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對****(被審計單位全稱或者規范簡稱。寫全稱時還應注明“以下簡稱****”)****(審計范圍)進行了審計,****(根據需要可簡要列明審計重點),對重要事項進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被審計單位簡稱)及有關單位對其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審計機關全稱或者規范簡稱)的責任是依法獨立實施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說明:
1.審計依據和審計范圍應當與審計通知書保持一致。
2.被審計單位作出書面承諾的,應注明。
3.采取跟蹤審計等特殊審計方式的,應當寫明。]
    一、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
***********************************************************************************************。
[說明:
1.本部分簡要表述被審計單位、資金或者項目的背景信息,如被審計單位性質、組織結構;職責范圍或經營范圍、業務活動及其目標;相關財政財務管理體制和業務管理體制;相關內部控制及信息系統情況;相關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適用的績效評價標準等。
2.本部分反映的內容應當與項目審計目標密切相關。
3.一般不得引用未經審計核實的數據,如必須引用,應當注明來源。]
    二、審計評價意見
審計結果表明****************************************
******************************************************************************************。
[說明:
1.本部分應圍繞項目審計目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其他標準,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評價。
2.本部分既包括正面評價,也包括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的簡要概括。
3.只對所審計的事項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或者標準不明確以及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發表審計評價意見。
4.審計評價意見不能與審計發現的問題相矛盾。
5.本部分還可對被審計單位執行以往審計決定情況和采納審計建議情況作出總體評價。
6.審計評價用語要準確、適當,以寫實為主。]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處理(處罰)意見
*************************************************************************************************。
[說明:
1.此部分反映的問題主要包括審計發現的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問題、影響績效的突出問題、內部控制和信息系統重大缺陷等。
2.反映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問題的,一般應表述違法違規事實、定性及依據、處理或處罰意見及依據;反映影響績效的突出問題的,一般應表述事實、標準、原因、后果,以及改進意見;反映內部控制和信息系統重大缺陷的,一般應表述有關缺陷情況、后果及改進意見。
3. 依法需要移送的問題也應在本部分反映,但涉嫌犯罪等不宜讓被審計單位知悉的事項除外。對移送處理的問題,一般應表述事實和移送處理意見。
4.審計發現的問題應合理歸類,按照重要性原則排序。如發現以前年度審計決定未執行的問題,一般列在當年查出的問題之后。
    5.每類問題一般應列有小標題。小標題一般應包含對問題的定性和金額,小標題應當準確、適當。
6.在引用法律和法規時,一般應列明文件名稱、具體條款號及條款內容;在引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一般應列明發文單位、文件名稱、發文號、具體條款號及條款內容。
7.處理處罰意見應當具體、可落實。對相關問題的移送處理意見一般表述為“此問題***已(將)移送*******處理”。
8.審計期間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已經整改的,應當表述有關整改情況。
9.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核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其他需要研究關注的問題,根據情況可以在本部分表述,或者另列一類“其他需要研究關注的問題”予以反映。]
    四、審計建議
*************************************************************************************************。
[說明:
1.應圍繞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
2.審計建議的順序應與反映問題的順序基本一致。
3.審計建議應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采納。
4.審計建議的對象一般為被審計單位。如果需要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共同整改的,應建議被審計單位商有關單位共同研究解決。]
    對本次審計發現的問題,請****(被審計單位)自收到本報告之日起**日(審計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全稱或者規范簡稱)。
本報告及有關整改情況隨后將以適當方式公告。(審計報告中相關內容涉密的,應在相關段落后用括號標注密級,并在審計報告結尾注明“除已標明的涉密內容外,本報告及有關整改情況隨后將以適當方式公告”。)
[說明:經濟責任審計、跟蹤審計等對審計報告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關要求辦理。]
                             (審計機關印章)
                              ****年**月**日
審計決定格式:
****(審計機關全稱)
審計決定書
*審**決〔20**〕**號
****(審計機關名稱)關于****的審計決定
****(主送單位全稱或者規范簡稱):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我署(廳、局、辦)對你單位****進行了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一條(專項審計調查項目同時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作出如下審計決定:
    一、關于****問題的處理(處罰)    
*****************************************************************************************************************。
    二、關于****問題的處理(處罰)     
*****************************************************************************************************************。
[說明:   
 1.審計決定所列問題應與審計報告或者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反映相關問題的標題及排列順序基本一致。
    2.每項決定都必須有事實、定性、處理或處罰決定以及相應法規依據,且表述應當與審計報告或者專項審計調查報告的相關表述一致。]
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日(審計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內將本決定執行完畢,并將執行結果書面報告我署(廳、局、辦)。
    (救濟途徑選項一:提請裁決) 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本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中審計署及其派出機構的本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裁決。裁決期間本決定照常執行。
(救濟途徑選項二: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本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審計署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向審計署申請行政復議;對地方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本決定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對審計署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審計署特派辦或者地方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按照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要求,結合各省的具體規定,向特派辦或者地方審計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本決定照常執行。                  
                           (審計機關印章)           
                                ****年**月**日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采納。···································^^····································
如果你審村級,那應該是受審計署或者是什么其他的政府機構的委托吧?那就是屬于政府審計范疇了,出具的審計報告也只是給委托單位使用,所以這個一般都是委托單位提供給你報告的格式的,這種不屬于對社會公眾提供的審計報告,也就沒有標準的格式了,一般委托單位會根據他們自己的審計目的或是向上級匯報的要求確定報告的格式的,你還是跟委托單位溝通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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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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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證監局:會計師事務所基礎審計程序(函證)專項檢查情況通報
原文發布日期:2018年7月27日
轉載自:北京證監局《會計及評估監管工作通訊》二〇一八年第三期(總第25期)
根據證監會會計部的統一工作部署,近期,我局開展了會計師事務所基礎審計程序(函證)專項檢查,合計抽查了25家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執行的28個2017年年報審計項目。現就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予以通報,轄區各會計師事務所務必高度重視、深度自查、切實改正,嚴格按照審計準則要求執行函證程序,有效保證審計工作的執業質量。
一、項目情況
(一)抽查項目情況
本次檢查的28個2017年度年報審計項目,涉及23家上市公司(含8家債券發行人)及5家新三板掛牌公司。其中,25家審計意見類型為標準無保留意見、2家為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1家為保留意見。
(二)函證程序涉及的科目
本次檢查的28個項目中,函證程序共涉及32個科目,具體為:
1.涉及資產類科目14個,其中涉及項目最多的為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其次為應收票據、存貨和其他非流動資產,少數幾個項目對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其他貨幣資金、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他流動資產、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和長期應收款進行了函證。
2.涉及負債類科目13個,其中涉及項目最多的為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其次為短期借款、應付票據和長期借款,少數幾個項目對長期應付款、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付股利、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其他流動負債、應付債券和預計負債進行函證;
3.涉及其他類型科目5個。21個項目對收入進行函證,11個項目對成本進行函證,少數項目對銷售費用、本年采購額和委托開發支出進行函證。
二、銀行函證存在的問題
銀行函證作為一項基本的審計程序,實務中每個項目都會涉及,審計準則也對銀行函證的各個環節進行了具體的規定。但檢查發現,銀行函證程序仍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突出表現在未對部分銀行存款賬戶進行函證且無充分理由、未對函證過程保持控制、未調查回函不符的原因、未關注回函異常情況等。
(一)未對部分重要銀行賬戶實施函證,且未記錄不予函證的理由
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包括零余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檢查發現部分項目未對某些銀行賬戶進行函證,且未在審計底稿說明不予函證的理由或理由不充分。具體如下:
1.某項目因被審計單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銀行賬戶較多(四百余個),審計人員對認為不重要的銀行賬戶未進行函證,未函證的銀行賬戶合計140余個,數量占全部銀行賬戶的36%。審計底稿中對大部分情況未記錄不予函證的理由。
2.某項目以銀行存款余額或發生額較小、銀行賬戶開立時間短、賬戶尚未啟用為由,對28個銀行存款賬戶未進行函證,數量占全部銀行賬戶的27%。審計底稿未充分記錄不予函證的理由。
3.某項目未對個別期末余額較大的銀行賬戶進行函證,且底稿未記錄不予函證的理由。
4.部分項目未對零余額賬戶、社保專戶、境外銀行存款項目、本年注銷的賬戶或已銷戶轉款臨時賬戶等進行函證,底稿未充分記錄不予函證的理由。
(二)未對函證過程保持必要的控制
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詢證函保持控制,包括確定需要確認或填列的信息、選擇適當的被詢證者、設計詢證函以及發函并跟進等。檢查發現部分項目底稿未留存發函和回函的快遞單據,無法證明詢證函是由注冊會計師直接發出或由注冊會計師直接從被詢證者獲取;很多項目采取親函形式,但底稿無相關親函記錄。
(三)在未回函情況下,未實施替代程序,未考慮對審計意見的影響
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在未回函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程序以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但檢查發現,部分項目在未對銀行存款實施函證、或實施了函證程序但銀行未回函的情況下,未實施替代程序,或審計底稿中未留存相關證據。
(四)在回函不符的情況下,未調查不符事項
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調查不符事項,以確定是否表明存在錯報。但檢查發現,部分項目存在項目組獲取回函后,未對回函內容進行仔細審閱,未能發現回函存在不符事項,也未進一步調查不符事項。不符事項主要包括銀行回函金額與賬面金額存在差異、回函存在未入賬的銀行承兌匯票、賬戶類型和狀態不一致、存款利率和借款期限不一致等。該類問題發生頻率較高,須引起關注。
(五)在回函異常或不可靠時,未采取措施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
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如果存在對詢證函回函的可靠性產生疑慮的因素,注冊會計師應當進一步獲取審計證據以消除這些疑慮。這類問題集中表現為審計人員只關注了銀行回函的金額,而對其他異常情況未予關注,未采取措施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異常情況主要包括:一是銀行回函蓋章不清,無法判定是否由被詢證銀行回復;二是回函銀行與被詢證銀行不一致,審計人員未關注到存在差異;三是銀行回函缺少銀行經辦人員簽章;四是銀行回函顯示賬戶無法查證,審計人員未予關注。
(六)其他違反審計準則的行為
1.部分項目收到銀行回函的日期晚于審計報告日,審計人員未在底稿中進行說明。
2.銀行以自有格式回函,或將銀行存款以外的內容劃線刪除,審計人員未跟進以確認是否存在其他事項。
3.底稿記錄不完善,低級錯誤頻出。如函證結果匯總表填寫的回函日期與實際不符,銀行回函日期填寫錯誤;銀行賬戶余額填串、函證匯總表漏填賬戶;審計人員未根據銀行回函更新底稿等。
4.銀行存款列報存在問題。如某項目有一個賬戶未予函證,后附一份企業詢證函,以該筆余額作為銀行存款余額,經核實為往來款,列報存在錯誤;某項目一個賬戶列報為保證金賬戶,檢查發現應列報為其他貨幣資金。針對上述情況,審計人員未予關注并進行重分類調整。
5.親函日期、被審計單位蓋章日期、回函日期邏輯關系混亂,實際為審計人員后補被審計單位蓋章日期和親函日期。
6.其他存疑問題。某項目銀行存款函證中的審計人員親函比例較高,部分為當場取得回函,但底稿中所附親函記錄存在時間不符的情況。
三、往來款函證存在的問題
往來款函證存在的問題主要為:一是發函前,未對被詢證者的姓名和地址等信息執行核查程序,未將核查過程記錄于審計底稿;二是函證過程中,未保持必要的控制,詢證函由被審計單位人員發出或收回;三是收到回函后,未調查不符事項,未能發現函證存在的一些異常情況。從檢查情況來看,各事務所需提高往來款函證程序執行的質量而不是只關注回函率,以確保函證程序所提供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一)未對部分重要往來款賬戶實施函證,也未記錄不予函證的理由
檢查發現,多數會計師事務所能夠做到對重要的往來款實施函證,對于不予函證的在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但個別項目仍存在未對部分重要往來款賬戶實施函證,且底稿未記錄不予函證的理由等問題。
(二)未對函證過程保持必要的控制
檢查發現往來款函證過程控制不到位的情況比較普遍。突出表現在:一是被詢證者的注冊地址、發函的收件地址、回函的寄件地址三者之間存在不一致,而審計人員未執行核對程序,或核對程序流于形式;二是回函由被審計單位收到后轉交審計人員,而非審計人員直接從被詢證者獲取,詢證函的收回過程缺乏有效的控制。具體情況如下:
    1.寄發函證的控制不到位
(1)詢證函未直接發給被詢證者,由被審計單位人員發出。某項目審計人員未核實被詢證者聯系人員及地址,未發現收件人實際為被審計單位員工,導致詢證函由該員工收到,隨后又由該員工取得被詢證者蓋章的回函后寄回事務所。部分項目詢證函由被審計單位寄出,或通過被審計單位郵箱發出。
(2)發函或親函地址與被詢證者的注冊地址不一致,底稿未記錄核查程序。部分項目審計人員未關注地址不一致的情況,或雖關注到不一致的情況但底稿并未記錄執行的核查程序。
(3)被詢證者的注冊地址、發函的收件地址、回函的寄件地址均不一致。部分項目審計人員未關注上述地址存在不一致的異常情況,或雖關注到存在不一致情況,但工作底稿無相關核查程序。
(4)發函的收件地址與回函的寄件地址一致,但與被詢證者注冊地址不一致,審計人員未關注地址不一致的情況,或雖關注到存在不一致,但未將執行的地址核查程序記錄于工作底稿。
(5)未留存發函快遞單或相關資料,無法核實相關信息,審計人員未予關注并在底稿中解釋說明。
2.回收函證的控制不到位
(1)回函的收件人為被審計單位,或由被審計單位寄回或帶回,審計人員未對回函的過程保持有效的控制。
(2)未留存回函快遞單或丟失,無法核實相關信息,審計人員未予關注,未在底稿中解釋說明。
(3)詢證函回函未留存原件,底稿中僅留存復印件、傳真件或手機圖片,未在底稿中說明未留存原件的原因。
(4)發函及回函快遞單均未留存,也未注明是否親函,底稿無相關親函記錄。
(三)在未回函情況下,未實施替代程序,未考慮對審計意見的影響
個別項目在未取得回函的情況下,未實施替代程序,具體包括:一是對方未回函,審計人員未執行替代程序;二是回函日期晚于審計報告日,審計人員未執行替代程序;三是在審計人員跟函的情況下未取得回函,未實施替代程序。
(四)在回函不符的情況下,未調查不符事項
審計準則規定,存在回函不符的,應當調查不符事項,以確定是否存在錯報。但檢查發現部分項目并未按準則要求對不符事項進行調查,底稿也無相關記錄,如僅在調節表中描述了相關情況,未見調節過程的調查記錄;回函存在差異的,未見審計人員注釋說明,未調查存在差異的原因。
(五)在回函異常或不可靠時,未采取措施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
與銀行函證類似,往來款函證中該類問題也較為普遍。主要為審計人員只關注了往來款詢證函回函的金額,而對其他異常情況未予關注,也未采取措施獲取進一步證據。
1.回函的寄件地址與發函的收件地址不一致。部分項目存在該類問題,但僅一個項目在底稿記錄了審計人員關注到地址不一致的情況,但認為地址較近而予以認可,其他項目均未記錄相關原因。
2.不同被詢證者回函寄出快遞的站點、時間相同。某項目的幾個被詢證者位于不同城市、不同地址,但回函寄出的快遞站點和時間卻相同。審計人員未關注到上述異常情況并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
3.被詢證者回函的單位名稱與發函的單位名稱不一致,審計人員未關注到異常情況并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
4.回函簽章不符。如被詢證者已更名但回函蓋章仍為舊名稱、被詢證者未在回函上蓋章,審計人員未關注到上述異常情況,未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
5.其他異常情形。如某項目不同被詢證者的詢證函從同一地址寄回,發件人不同,但發件時間、手機號均一致。審計人員未關注到該異常情況,未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
(六)其他違反審計準則的行為
1.執行程序不充分。如應收賬款對應客戶為自然人,本期均有較大發生額,且當期均無回款,針對上述可疑事項,審計人員僅實施了函證,未執行其他審計程序;其他應收款存在小額差異,審計人員調查了原因,并根據回函金額調整了賬面金額,但底稿未記錄不一致的原因,也無相關差異調節表。
2.程序記錄不完善
(1)未記錄相關程序的執行情況。如應收賬款回函存在不符,審計人員予以調整,但底稿無具體調整過程;對于應收賬款期后回款金額小于50%的執行了一定補充替代程序,但沒有清晰的描述相關情況;函證程序控制措施表中描述了多種發函前控制措施且在發函清單“被詢證者名稱、地址是否已核對正確”處記錄為“是”,但底稿中未見實施核實程序的記錄
(2)未留存相關資料或記錄。一是函證快遞回單未顯示發件人信息,無法驗證寄出方,審計人員稱其登陸物流網站查驗了快遞信息,但未在底稿中留存查驗快遞信息的記錄;二是部分項目采取親函形式,但底稿無親函記錄;三是底稿無回函單據,審計人員解釋為被詢證者辦事員將詢證函帶給審計人員,審計人員取得對方聯系方式及身份證明,但未在底稿中記錄相關情況;四是被詢證者為自然人的,回函只有對方簽字,未留存身份證復印件;五是回函存在不符事項,審計人員僅在調節表中記錄了差異原因,未留存針對差異檢查的相關單據;六是回函日期晚于審計報告日,審計人員稱其執行了替代程序進行核實,但底稿中無相關記錄和說明。
(3)相關信息填寫不全。部分項目跟函信息填寫不完整,未填寫實施函證過程說明部分;函證結果記錄表未記錄回函日期,未填寫部分回函快遞單號。
3.審計底稿記錄有誤
如回函匯總表內容與實際不符,部分有回函金額,但實際為對方未回函或審計報告日后才取得回函;應收票據明細表中“是否函證”一列填寫的均為“是”,實際均未函證;應付賬款發函日期與底稿記錄的日期不同;詢證函上的日期與親詢記錄的日期不一致;其他應收款實際抽樣方法與底稿描述存在差異,審計人員未及時對底稿描述進行修訂。
4.其他存疑問題。某項目應付賬款親函照片顯示日期為5月23日,為提供底稿前一天,晚于審計報告日。
四、其他科目函證存在的問題
其他科目函證存在問題與前述類似,主要集中在寄發函證和回收函證的過程控制不到位;回函日期晚于審計報告日的,未記錄相關替代程序;回函異常或不可靠時未采取措施獲取進一步審計證據等。
五、執業質量較好項目的情況介紹
本次專項檢查中,我們關注到個別項目的函證程序較為充分、執行較為到位。我們將其好的經驗和做法進行梳理,分享如下:
(一)高度重視函證程序,設立專門部門負責
個別事務所設立了函證中心,協助審計項目組執行函證程序。函證中心可以確保對函證收發環節的控制,優化函證收發程序、跟蹤函證狀態并及時通知項目組函證的狀況。
函證中心的部門職責主要包括:發出外部函證;保存有關外部函證發出和狀態的記錄、接收外部函證的回復、維護函證收回的記錄、將回收的函證交付審計項目組等。同時,建立高度自動化的函證系統。審計項目組通過函證中心進行外部函證的發出和收回時,全部在函證系統中操作完成,保證了函證信息傳遞的及時、準確和完整。函證中心和函證系統的建立,提高了函證程序的規范化和專業化。
一是審計項目組確定發函的對象,并從被審計單位獲取函證地址,審計項目組通過網絡查詢、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核對合同或致電被詢證者等方式,對獲取的函證地址進行檢查。二是審計項目組將填寫完整的申請表上傳至函證系統,函證系統將分配一個唯一的批次號給相關函證。三是項目組將填列完整并取得被審計單位的授權(蓋章)的函證郵寄至函證中心,函證中心在與函證系統內的信息核對無誤后,統一寄出。
(三)嚴格控制收回函證工作流程
一是函證中心收到被詢證者寄回的函證后,檢查函證上的條形碼和二維碼,對于沒有條形碼和二維碼的函證,立即通知審計項目組跟進異常。二是函證中心核對回函與函證系統中的記錄是否一致,對函證進行初步檢查,包括回函是否相符、是否有其他特殊的注釋,將發現的異常情況提示審計項目組關注。三是函證中心將回函原件及回函快遞封皮一并交付審計項目組,審計項目組在獲得回函后,對異常情況進一步核驗,以評估回函的可靠性。
項目組第一次發出函證后,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取得回函時,原則上應再次發出函證。再次發出函證如果選擇郵寄方式,仍應通過函證中心執行函證程序。再次發出函證后于審計報告日前始終未能取得回函的,執行替代程序,以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
回函可能會存在各種異常情況,審計項目組負責對異常情況進行跟進,對異常事項進行調查,以確定是否表明存在錯報。常見的回函異常情況以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是銀行函證的回函中,銀行明確標注僅對某些項目進行確認,在這種情況下審計項目組通常會與銀行進行溝通,初步了解被審計單位在該銀行是否有其他項目并解釋函證對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考慮實施二次函證程序;如通過溝通了解到被審計單位在銀行并無其他項目,審計項目組通常會通過核對企業信用報告等方式佐證銀行的口頭確認。
二是某些銀行(如中國建設銀行和一些境外銀行)會采用自有格式回函,在這種情況下,審計項目組將回函與發出的函證內容進行對比,確保發出函證的內容均已被包含于銀行自有格式的回函中。
  三是往來科目函證回函存在不符事項,審計項目組要求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不符的原因進行解釋,并進一步查看相關支持性文件作為審計證據。對不符事項的原因檢查無誤后,對不符事項進行分析,判斷是否存在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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