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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務審計報告哪里能出具?一般各地的會計師事務所都可以出具財務審計報告的,無論本地還是外地的。這沒有地域限制的,找本地事務所也可以找外地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財務審計報告。
為方便起見,建議優先考慮本地的會計師事務所。畢竟公司是在當地,也對相關政策比較了解的。而且本地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當地的相關政策是非常了解的。如果找外地的會計師事務所,這就需要異地的審計人員了解本地的相關政策。這樣也就避免了出具的審計報告不能過關的情況。
當然這種情況還是很少發生的,但是畢竟各地的稅務有關的政策情況可能有不太一樣的。所以當找異地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財務審計報告時,就需要特別留意一下該事務所是否對本地一些有差異的稅務規定了解。如果不了解就需要講清楚了。
小編出具審計報告,盡量優先考慮當地的會計師事務所,其次再考慮異地的會計師事務所。未來隨著互聯科技的發展,無論找哪里的會計師事務所已經不那么重要了。也許未來,世界各地的會計師事務所都可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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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報告需要有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是自己能隨便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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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 標題; (二) 收件人; (三) 正文; (四) 附件: (五) 簽章; (六) 報告日期。 審計報告的正文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審計概況:說明審計立項依據、審計目的和范圍、審計重點和審計標準等內容; (二) 審計依據:應聲明內部審計是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若存在未遵循該準則的情形,應對其做出解釋和說明; (三) 審計結論: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所作的評價; (四) 審計決定: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 (五) 審計建議: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建議。 審計報告的附件應包括對審計過程與審計發現問題的具體說明、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等內容。 內部審計報告的格式: 1.開頭: 如:對某某單位某某經濟事項的審計意見 2.該單位的概況 3.對該項經濟事項審計的時間,采取的審計方法和審計步驟等. 4.對該項經濟事項審計的結果:可從做得好的方面說,更重要的是說明通過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5.對審計中存在值得注意的問題的處理意見(或建議). 6.針對審計的情況,為了加強管理,對該單位在會計核算或會計控制等方面提出改進方案(這個方案要切合實際,并且要求該單位在以后的工作中落實到位,審計所提出來并非可有可無,在以后的審計工作中要對這方面監督檢查). 某某審計處(科)(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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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幫助我寫品質改善報告我公司是(目的);(2)What——怎么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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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種資金跨境渠道最全總結(最新更新)
第一部分:詳解人民幣跨境相關政策和資金跨境路徑
一、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
跨境人民幣結算,是指將人民幣直接使用于國際交易,進出口均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幣,允許非居民持有人民幣存款賬戶。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通常有兩種操作模式,一種是代理模式,另一種是清算模式,跨境人民幣系統CIPS上線以后,將逐漸切換到CIPS為主的清算模式。關于清算本報告稍后將做進一步詳述。 在2009年之前,雖然在經常項下已經出臺針對香港和澳門的人民幣跨境政策,主要為方便內地游客消費及刷境內人民幣卡,以及方便港澳居民匯款至境內。但這些都針對個人旅游及消費的小額業務,針對企業的貿易項下一直是空白。2009年4月、7月央行等六部委聯合發布《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從上海、廣東(廣州、深圳、珠海、東莞)5城市率先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人民幣國際化征程正式啟動。 2010年6月,人行等六部委聯合發文《關于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將試點地區擴大至北京、天津等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再限制境外地域范圍。 2011年8月,人行發布《關于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區的通知》(銀發[2011]203號)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內區域范圍擴展至全國,業務范圍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其他經常項目。 2012年2月,人行等六部委明確參與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的主體不再限于列入試點名單的企業,所有具有進出口經營資質的企業均可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自同年6月起,境內所有從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其他經常項目的企業均可選擇以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 2013年7月和2014年6月,人行分兩次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簡化了經常項目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辦理流程。2013年年底,人行發布《關于調整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的通知》將人民幣購售業務由額度管理調整為宏觀審慎管理,即只要境外參加行有境外客戶真實的貨物貿易背景,就可以通過境內代理行平盤,沒有額度上限。2015年8月,人行發布《關于拓寬人民幣購售業務范圍的通知》進一步拓寬人民幣購售業務范圍,境內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與境外參加行可為服務貿易和直接投資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需求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不再只是局限于貨物貿易。但因為2015年“811”匯改之后引起的人民幣匯率大幅波動,當時在岸與離岸人民幣對美元匯率長時間維持在數千點以上,在巨大的利益驅動下,不少企業與部分境外參加行一拍即合,操作了許多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外結內購”的套利業務。該舉動惹怒了“央媽”,首先是通知部分外資行,調高人民幣購售平盤交易手續費率至0.3%,(正常的銀行間即期外匯手續費是十萬分之一)來提高其交易成本,之后又暫停了數家外資行的境外人民幣購售業務。與此同時,為進一步推動中國外匯市場對外開放,央行與外管局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5]第40號,允許符合條件的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并可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參與全部掛牌的交易品種。2016年5月20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首批境外參加行已完成備案,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招商銀行香港分行、中國信托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和花旗銀行香港分行,正式進入了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 2014年3月,人行等六部委聯合發布《關于簡化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下放了出口貨物貿易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審核權限。同年六月,在全國范圍開展個人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支付機構合作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同年11月,人行發布《關于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允許跨國企業集團開展經常項目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2015年,人行進一步放寬了全國版人民幣資金池的要求,對于準入門檻、凈流入額度等方面的要求均有所放松。(本文之后有詳細的比較與說明) 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時人民幣跨境使用的主要渠道,結算金額從2009年的35.8億元,逐年遞增至2015年的7.23萬億元。其中貨物貿易結算金額6.39萬億元;服務貿易及其他經常項目結算金額0.84萬億元。為進一步支持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建設成立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構建覆蓋主要時區、安全高效的人民幣跨境支付和清算體系(本文最后部分有進一步的介紹)。 經常項下的跨境人民幣收付同外幣一樣,大體可分為貿易項下與非貿易項下。雖然根據人行《關于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對于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境內銀行可在滿足“展業”的要求下,自行決定是否需要企業提供單據,甚至可以僅憑企業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直接辦理資金的收付。但事實上,在滿足了人行的要求以外,企業仍需滿足外管局的要求。貿易項下的跨境收支,根據匯發[2012]38號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的要求,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外管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外管局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采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實現貨物流、資金流的總量核查;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此外,提到貿易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則不得不提“轉口貿易”。 經常項目人民幣結算金額 從人行公布的數據可以發現,2009年至2014年期間,跨境人民幣結算量逐年增長迅速,但2014年的服務貿易項下金額卻遠低于2013年,甚至低于了2012年。其原因是統計口徑進行了調整,2009-2013年無貨物報關的轉口貿易納入服務貿易統計,2014年調整到貨物貿易統計。從中可見經常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確實存在著諸多“水分”。 外管局在2013年印發的《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匯發[2013]30號)簡化了服務貿易項下外匯收支,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在滿足“展業三原則”的前提下可自行決定單據審核要求。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并在付匯時向銀行提交《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及相關單據。因此可認為對于服務貿易項下的跨境收付,人民幣與外幣的要求基本一致,即銀行在滿足“展業”的要求下自行決定單據要求,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對于需在境內繳稅的項目且對外支付金額在5萬美元以上的還需提供稅務備案表。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中列舉了國際運輸項下、對外勞務合作或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對外承包工程簽訂合同之前服務貿易項下前期費用對外支付、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項下、利潤、股息和紅利項下對外支付、代表處(辦事處)辦公經費項下、技術進出口項下、國際賠償款項下、具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外機構代墊或分攤的服務貿易費用項下、服務貿易項下退匯、其他服務貿易項下外匯收支等11項服務貿易的單據要求。 而《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則列舉了15項無需辦理和提交《稅務備案表》的情況,除了該15個項目之外的,在向境外單筆支付5萬美元以上時,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無需備案的情況為1、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2、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3、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4、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5、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6、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7、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游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8、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9、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10、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11、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12、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13、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游、探親等因私用匯;14、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退匯;15、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礙于篇幅,本文僅列舉較為常見的利潤支付時的單據要求,從法規層面來看,對于利潤支付提供的單據要求已幾經調整:2013年的《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中要求利潤支付時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董事會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和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境內機構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東所得的股息、紅利”;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廢止和修改涉及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相關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匯發〔2015〕20號)剔除了利潤支付時的審計報告和驗資報告要求;但在最新的《關于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號)中,外管局再次對直接投資外匯利潤匯出管理進行了規范,明確“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利潤匯出,應按真實交易原則審核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伙人利潤分配決議)、稅務備案表原件及證明本次利潤情況的財務報表。每筆利潤匯出后,銀行應在相關稅務備案表原件上加章簽注該筆利潤實際匯出金額及匯出日期。”此外根據展業三原則的要求,銀行可能仍會要求企業繼續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且要求對外支付利潤的金額不大于企業財務報表中的未分配利潤和應付股利之和。之所以會在法規中明確利潤匯出的要求,也源自于近期大量借服務貿易的名義將境內資金轉移出境的情況有關。 1)、非貿易經常項下如香港臺灣居民每日8萬人民幣同名劃轉至境內人民幣賬戶;2)、后來上海自貿區放開個人人民幣雙向支付目的(銀行基于審慎三原則,不一定非要審核相關憑證),2014年6月央行將該政策推廣向全國;3)、2014年6月初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和新加坡監管機構MAS簽訂協議,開展蘇州工業園區,推出4項人民幣創新措施,繼臺灣對接昆山地區之后,再次試點以個人名義進行資本項目的對外投資; 央行在2014年6月份的《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的指導意見》只是惜墨如金地提及“六、開展個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為個人開展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業務提供結算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 ‘盡職審查’三原則的基礎上,可憑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工商營業執照直接為客戶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必要時可要求客戶提交相關業務憑證。”但因為缺乏后續細則支撐,很少有銀行正式開展此項業務。 只是在幾個省份的中支在轉發過程中新增了一些執行細則要求,比如濟南分行提出細化的標準:對金額50萬元(含)以下的個人跨境人民幣貨物貿易結算業務及金額30萬元(含)以下的個人跨境人民幣服務貿易結算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三原則的基礎上,可憑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工商營業執照直接為客戶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對金額超過50萬元的個人跨境人民幣貨物貿易結算業務及金額超過30萬元的個人跨境人民幣服務貿易結算業務,銀行應要求客戶提交相關業務憑證。 后面會介紹QDII2,個人直接跨境海外投資(也包括人民幣跨境)。 2016年4月,廣東、天津和福建相繼發布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擴大了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的范圍,允許為個人辦理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 按照現行跨境人民幣政策,結算銀行可辦理個人項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直接投資(境外個人新設或并購境內企業、境內個人向境外投資者轉讓境內企業股權)、其他投資(境外個人同名匯入及原路退款)等跨境人民幣收支業務(見下表)。 個人跨境人民幣收支業務 這個問題頗具戲劇性,涉及到外管局和央行主管人民幣跨境的貨幣政策二司之間的監管權分配,以及如何切割跨境人民幣和外管監管的問題。 1、《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規范跨境人民幣資本項目業務操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境內機構(含金融機構)提供人民幣對外擔保,原則上按現行對外擔保管理規定操作; 2、《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1]145號)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人民銀行對與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相關的遠期信用證、海外代付、協議付款、預收延付,為客戶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項目建設和跨境融資等人民幣保函等業務不實行額度管理; 3、但外管局的匯綜發[2011]38號文仍然要求原則上按現行對外擔保管理規定操作,此類爭執在中國人民銀行又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于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銀發[2012]103號)得以終結;2012年9月份貨政二司在《中國人民銀行貨政二司關于明確人民幣融資性擔保是否占用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的通知》更是非常明確地答復“銀行開立人民幣融資性對外保函不占用銀行年度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 4、《關于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13]168號)將人民幣內保外貸的境內擔保人擴展到境內非金融機構。 5、2014年5月份外管局推出跨境擔保新規《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大幅度放松跨境擔保,將審核制改為事后備案制,同時允許個人在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中擔任擔保人; 但是人民幣跨境擔保是否需要參照執行,仍然沒有明文的統一說法。目前的口徑仍然只是部分外管局窗口要求,多是執行仍然是參照外幣到外管局進行登記,但人民幣對外擔保的擔保人不能是個人。在外貸資金回流方面,人民幣對外擔保并不受外管局29號文的約束,相對寬松。尤其在當前宏觀背景下,根據最新發改委發布的企業外債登記規定即便是外幣外債在回流方面也已松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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