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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認為遠程審計是否可行呢?
近日,北京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了《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專業技術委員會專家提示[2020]第2號—采用遠程審計方式的特別考慮》的文件,引發熱議。
以下是公告原文:
為有效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做好2019年年報審計工作,克服部分現場審計程序無法按準則規定和預定審計計劃實施等困難,部分會計師事務所結合工作實際,力爭既有效防控疫情,又積極配合客戶和監管部門的要求執行2019年年報審計工作,緊急制定了遠程審計工作相關措施。
鑒于目前在審計準則及指南中均沒有就遠程審計工作方式提供相關規定和行業執業意見,并且絕大部分會計師事務所缺乏大規模實施遠程審計工作的經驗,因此,在實施遠程審計工作的過程中,可能存在因管控措施不當導致審計風險提升的情形
本提示僅供事務所及相關從業人員在執業時參考,不能替代相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以及注冊會計師職業判斷。提示中所涉及審計程序的時間、范圍和程度等,事務所及相關從業人員在執業中需結合項目實際情況、風險導向原則以及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確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為積極推進2019年年報審計工作,防范遠程審計工作相關風險,北京注協財務報表審計和非鑒證業務服務專業技術委員會針對疫情防控期間遠程審計工作提出如下執業建議:
一、對遠程審計工作方式的定義和條件的理解
遠程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受特殊情況和不可抗力(例如突發公共衛生等全國性或區域性重大公共事件)影響,無法按照既定審計計劃赴被審計單位主要辦公場所、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審計工作的情況下,在辦公室或審計人員居住場所中采用通過網絡通信渠道和信息化工具,包括電話、電子郵件、數據交換平臺、語音和視頻工具、內部視頻和電話會議平臺、具有同步和遠程審核功能的審計軟件等,獲取被審計單位電子化財務資料和其他與審計相關的信息資料,以及與被審計單位、涉及審計取證的單位(例如交易對手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等)、監管部門等相關人員進行遠程交流等方式,實施部分審計工作并形成相關工作底稿,并于后期追加現場審計工作的審計方法。
采用遠程審計工作方式,通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被審計單位已完成報表截止日結賬工作,可提供未審財務報表、科目余額表、序時賬、記賬憑證庫、財務軟件備份數據庫等財務數據的電子版資料;
(二)互聯網相關行業、金融行業以及餐飲、零售、酒店等存在海量交易數據的被審計單位,可以提供完整的交易業務系統數據;
(三)被審計單位能夠提供審計工作需要的被審計單位的其他書面文件資料的電子掃描件,并同意注冊會計師在后期現場審計工作中核對原件;
(四)被審計單位具備相應的通訊條件,可滿足保密和實時通訊的要求,同意配合注冊會計師的遠程審計要求,并承諾對所提供的電子數據和相關文件掃描件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五)會計師事務所具備遠程審計工作方式所必要的軟硬件基礎設施 、遠程審計工作操作指引文件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二、遠程審計工作方式的基本原則
遠程審計工作方式是基于目前疫情防控的特定需求情況下的應急處理,是與現場審計相對應的非現場審計工作方式,應在遵循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要求的前提下開展。遠程審計工作方式通常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遠程審計工作方式不應影響審計質
在當前環境下,遠程審計工作方式只能作為現場審計工作的補充,不能完全替代現場審計工作。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定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得出合理的結論,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實施遠程審計工作必須以不降低審計質量為前提。出具審計報告前,如果無法實施全部必要的現場審計工作,注冊會計師應考慮該審計范圍受限情形對審計報告意見類型的影響。
(二)充分考慮遠程審計工作方式的局限性
注冊會計師應充分考慮遠程審計工作方式的局限性,認識到并非所有審計程序均可適用遠程審計工作方式。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電子資料的可獲得性、可靠性,以及通訊的即時性和風險評估情況,確定采用遠程審計工作方式實施的相關審計程序的性質、范圍和時間,并及時更新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如果無法通過遠程審計工作方式確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審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準確,注冊會計師必須在后期追加的現場審計工作中對遠程審計獲取的相關資料予以驗證。
(三)特別關注遠程審計工作的風險防范
鑒于遠程審計工作方式對電子數據、網絡通信、信息化工具軟件存在較大程度的依賴,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實施遠程審計工作時應特別關注遠程審計工作方式的固有風險。此類風險包括數據傳輸和存儲的安全性、數據自身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信息化工具軟件的可靠性、審計程序和審計證據獲取的合規性和有效性,以及履行保密義務等職業道德要求。
三、遠程審計工作方式注意事項
(一)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溝通
在采用遠程審計工作方式的情況下,項目合伙人或項目負責人應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或管理層授權人員充分溝通并獲取其遠程審計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商定被審計單位提供相應配合的具體實施方案(人員安排和聯絡方式、資料準備和提供時間及傳遞方式等),并敦促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及時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審計所需資料。溝通事項和過程應在工作底稿中恰當反映。
(二)遠程審計工作方式下的項目管理
采用遠程審計工作方式時,由于項目組成員并非集中于審計工作現場,導致其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受主觀和客觀條件的影響較大。因此,項目合伙人或項目負責人應特別考慮遠程審計工作方式下的項目管理和督導。項目合伙人或項目負責人應充分關注項目組成員的工作狀況、工作進度、效率和效果,并及時對其工作進行復核和指導,同時還應始終關注疫情防控情況的變化,及時與企業協商在適當時間追加現場審計工作。
(三)遠程審計工作方式下相關審計程序的執行
1.會計師事務所應恰當評估遠程審計工作方式下所能開展的相關審計程序,并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相關規定,對遠程審計工作方式下相關審計程序的執行提出明確要求。
2.對于集團審計項目,集團項目組應及時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進行充分溝通,了解其受到疫情影響的程度,并評估可能對集團審計工作形成的影響,進而考慮調整既定的審計策略,在此基礎上執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及應用指南的相關要求。
3.遠程審計方式不能適用于審計工作全過程,在出具審計報告前必須追加必要的現場審計工作。注冊會計師應在具備實施現場審計條件時第一時間聯系被審計單位,以盡快實施并完成所有必要的現場審計工作(如觀察被審計單位經營場所、檢查文件單據原件、檢查實物資產等)。注冊會計師應明確告知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未能在出具審計報告前實施追加現場審計工作將導致審計范圍受限,進而對審計報告意見類型產生重大影響。
(四)遠程審計工作方式下相關審計證據的獲取
1.會計師事務所應恰當評估遠程審計工作方式下獲取審計證據的局限性,并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相關規定,對遠程審計工作方式下相關審計證據的獲取采取具體的指導和監控措施。
2.通過遠程審計工作方式獲取被審計單位財務數據等電子文件時,注冊會計師應特別注意采取適當措施確保被審計單位數據信息安全并嚴格按照職業道德要求履行保密義務,例如:應盡可能避免使用不加密的公共無線網絡環境;收發郵件時應對所傳輸的相關重要或敏感文件進行加密處理;避免用微信、QQ等社交媒體傳送重要或敏感信息等。
3.對以電子形式獲取的審計證據(如傳真或電子郵件),由于回函者的身份及其授權情況很難確定,對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更改也難以發覺,因此可能存在可靠性風險。對此注冊會計師應考慮采取適當措施降低可靠性風險,例如注冊會計師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郵箱(而非個人電子郵箱)接收審計所需資料,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和回函者也應使用企業工作郵箱(而非個人電子郵箱)發送注冊會計師所需要的審計資料。
4.注冊會計師應將通過遠程審計方式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及時完整地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對于遠程審計工作方式取得的音頻、視頻資料(例如重大有形資產視頻監控、遠程視頻訪談、視頻或電話會議記錄、視頻溝通記錄等錄音、錄屏資料),也應妥善保存于電子審計工作底稿之中。
5.在追加現場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對遠程審計獲取的電子審計證據執行與原件核對的追加程序,在審計工作底稿中特別注明原件核對工作的實施人員、核對時間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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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前身為山東煙臺乾聚會計師事務所,該所前身為山東煙臺會計師事務所,創立于1984年6月,于1998年11月17日經北京市財政局批準成立。1994年8月取得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資格。1998年進行脫鉤改制,更名為山東煙臺乾聚會計師事務所;2000年7月更名為“山東乾聚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2005年6月經北京市財政局京財會[2005]941號文件批準遷址北京,更名為現名,即北京天圓全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2014年1月,公司名稱由“北京天圓全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變更為“北京天圓全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魏強 成立時間:2013-12-30 工商注冊號:110108016622567 企業類型:特殊普通合伙企業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乙56號1502-1509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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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號: 110000008655875 企業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主體名稱: 北京天圓全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劉天聚 行政區劃: 海淀區 成立日期: 2000-09-22 注冊資本: 500 萬 經營期限自: 2000-09-22 經營期限至: 2013-09-21 登記機關: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企業狀態: 開業 地址/住所: 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乙56號1502-1509單元 經營范圍: 審計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驗證企業資本(金),出具驗資報告;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項中的審計事務,出具有關的報告;基本建設施工預決(結)算審計驗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審計業務;會計業務咨詢服務;工程造價咨詢、資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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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一季度,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北京轄區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下發的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和檢查結果告知書共涉及5家會計師事務所的14個項目;證券資格資產評估機構共涉及5家評估機構的9個項目。具體如下:對會計師事務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1份,涉及審計機構1家次、注冊會計師2人次;下發行政監管措施10份,涉及審計機構3家次、注冊會計師13人次;下發檢查結果告知書3份,涉及審計機構2家次。對資產評估機構下發行政監管措施8份,涉及評估機構4家次、評估師11人次;下發檢查結果告知書1份,涉及評估機構1家次。
新增行政處罰及行政監管措施中會計師事務所的突出問題
一、事務所內部治理、質量控制和獨立性方面存在的問題
1.內部管理不完善
一是部分制度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實際指導性,如《印章與證書管理制度》中部分規定未明確各自的適用情形及被授權人員。二是員工培訓管理制度、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管理制度等制度執行不到位,部分事項實際執行情況與制度規定不完全一致。三是業務員信息管理系統不完善。四是分所管理不規范,任命分所負責人相關資料中缺少合伙事務管理委員會聘任決議、對分所合伙人的管理情況不統一。
2.質量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
一是部分項目審計計劃未見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的復核記錄。事務所制定的《項目質量與風險控制政策和程序管理規定》明確審計計劃由項目經理負責擬定,項目負責合伙人復核批準,其中A、B類項目需經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復核。
二是當得知審計報告用于發債目的時,未按照事務所的制度規定將該項目風險級別從C類調整為風險程度更高的B類,未追加相應的審計程序。
3.獨立性遵循不到位
一是事務所實際每年僅公布一次禁投名單,與事務所《關于禁止員工投資行為的規定》要求不符,該文規定職業道德與風險管控委員會于每年的5月底和12月底定期公布禁投名單,期間如果禁投名單需要更新,職業道德與風險管控委員會應及時公布。
二是個別注冊會計師為與個人存在重大利害關系的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在名義上間接持有被審計單位股份,卻為其出具2016年、2017年的審計報告,違反獨立性要求。
三是存在審計人員及其親屬買賣事務所審計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部分事務所甚至存在股東或管理人員違規買賣的情況。
四是部分項目組成員未簽署獨立性聲明。
二、風險評估程序和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
1.風險評估程序底稿前后矛盾
底稿風險評估結果匯總表中,記錄被審計單位與并購子公司簽有業績承諾協議,存在業績壓力,可能導致舞弊風險,屬于報表層次風險,但在針對評估出的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應對措施及審計方案中,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無,兩者矛盾。
2.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
未掌握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對關鍵控制環節的描述明顯與被審計單位業務模式不符,控制測試結論缺乏審計證據支持。
三、函證程序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1.函證對象不完整
未對重大預付款項、應收款項進行函證,未說明不予函證的理由。僅抽取了小金額項目執行替代測試,或僅對合同金額實施函證,未對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應收賬款期末余額實施函證。
2.未對函證實施有效控制
一是未取得自然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能證明被函證方身份的審計證據。二是部分詢證函的回函快遞單據顯示收件單位、地址均不是事務所,寄件物顯示為夏涼被等無關物品,寄件人不是被詢證者(部分寄件人甚至為被審計單位),所附快遞單據與詢證函無對應關系。三是以電子郵件方式實施的函證,對方郵件回復“確認”二字,但底稿中未見具體函證內容,也未見對方蓋章的詢證函回函。四是未正確編制往來款項和銀行存款的函證控制表,函證控制表與詢證函記錄的相關信息如函證日期、回函日期、函證方式等存在矛盾。
3.替代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對未回函應收賬款執行替代測試時,僅檢查了部分發生額憑證及合同,未對客戶對賬單、期后回款、發貨憑證、運單、驗收單等實施審計程序。二是未說明銀行存款基本戶等個別重要銀行賬戶函證未回函的原因,僅以查驗銀行對賬單作為替代程序,未考慮必要時再次函證。三是在其他應付款函證的替代測試底稿中未見支撐材料。
四、審計項目資產負債類科目存在的問題
1.貨幣資金
一是對大額定期存單被質押、大額現金收付事項、大額未到期銀行保函等事項,未予以關注并實施進一步核查程序。二是銀行開立賬戶清單顯示2017年度有兩個銀行賬戶狀態為正常,但銀行存款明細表中顯示有三個銀行賬戶正常使用,會計師未關注上述差異情況。
2.往來款項
一是對被審計單位應收款沖抵應付款的情況,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也未說明抵銷原因及其恰當性。例如,被審計單位違反會計準則,通過將所承接工程項目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的方式,虛增2012年至2014年凈利潤分別不少于3,052.27萬元、6,492.71萬元和15,505.47萬元,對其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影響金額遠遠超出了財務報表整體層面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平,會計師在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加以驗證的前提下,認可了被審計單位關于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的賬務處理。二是在應收賬款金額不斷增加的情況下,被審計單位變更了應收款項壞賬計提政策,下調了壞賬計提比例,底稿中僅附會計估計變更的公告,未對會計估計變更的合理性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三是對于既是供應商又是銷售客戶的往來單位,未實施審計程序并分析其合理性。四是對應付款項中涉及業績對賭的股權轉讓款,未充分關注被收購單位的業績承諾完成情況及涉及的或有對價調整、信息披露等事項,且相關事項在審計底稿中記錄不完整。五是對個別客戶的回款異常未予關注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3.存貨
一是在確認版權價值時,未取得部分版權的拍攝計劃,審計底稿中未見訪談記錄,沒有取得與存貨價值確認相關的充分的審計證據。二是實施抽盤日期為2018年1月31日,底稿未見對抽盤日與財務報表日之間的存貨變動情況實施審計程序的記錄。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一是被審計單位向被投資單位派出董事,對于其是否構成重大影響以及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否恰當,會計師未充分關注。
二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由應收賬款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形成,根據后附的資產支持證券情況,本次專項計劃募集12.1億元,次級資產支持證券由被審計單位全額認購,共計8,470萬元,占比約為7%,被審計單位將其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對上述業務做應收賬款出表處理。對于上述會計處理及披露是否恰當,會計師未予以關注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5.長期股權投資
根據股權轉讓合作協議書,被審計單位進行收購時,股權轉讓溢價款的支付涉及業績對賭,公司未根據該對賭協議合理預計未來將要支付或收到的金額確認或有對價,也未在年度報告中披露該事項,會計師未予以關注。
6.短期借款
未充分關注短期借款的擔保情況,底稿列示被審計單位的短期借款8,000萬元為保證借款,根據后附借款合同,該筆借款由關聯方共同擔保,被審計單位未披露該關聯方擔保,會計師未予關注。
五、審計項目收入和成本費用類科目存在的問題
1.營業收入
一是未充分關注被審計單位的收入確認政策及其合理性。未發現電影票兌換卡、電子碼等產品收入確認政策的不合理和當期收入確認不準確。未分析網絡游戲收入確認方法的合理性,未考慮游戲充值金額與實際消費金額的差異對營業收入準確性認定的影響。
二是未取得營業收入確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第一,未關注部分銷售發貨日期早于合同簽訂日期,部分銷售缺少驗收人與驗收日期,部分采購商品入庫時間早于送貨時間的情況。第二,部分項目未取得發票、出庫單、運輸單等證明風險轉移的關鍵審計證據,執行截止測試時,未取得相關憑證。第三,對設有驗收條款的合同確認收入時,未對驗收情況進行核查。例如,驗收條款中規定被審計單位需向客戶提供相關檢測報告、網絡截屏報告、結案報告等供客戶驗收,驗收不合格將減少付款并承擔違約責任,但底稿中未見對客戶驗收情況進行核查的記錄。
三是對關聯方收入審計不到位。關聯交易查驗底稿中對關聯交易列示交易金額并顯示價格公允,但底稿中未見對關聯交易價格是否公允實施審計程序的記錄。例如,某被審計單位子公司94%的收入來自關聯方,且部分關聯方未納入合并范圍,2017年度銷售毛利率達39%,遠高于合并報表18.41%的整體毛利率水平,會計師僅在關聯交易查驗底稿中列示了關聯方金額,未見對關聯交易價格是否公允、交易是否真實實施審計程序的記錄。
四是對部分項目成本確認進度與收入確認進度不一致的情況,會計師未予以關注并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
五是對交易的實質與形式不符、不符合正常商業邏輯等異常情況,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收入的異常變動未予以充分關注并執行分析性程序。
2.營業成本
一是未關注部分施工項目存在嚴重超期情況,未查明超期施工的原因。二是未對項目成本發生額進行充分的細節測試,且未說明測試標準,部分項目未取得細節測試審計證據。
3.期間費用
一是對成本費用的波動異常或金額異常等情況未實施分析性復核程序。例如被審計單位管理費用審定數為2,677.84萬元,較上期增加203.67%,底稿中未見實施分析復核程序的記錄。二是被審計單位一子公司一月份財務費用——利息收入2,929萬元,金額異常,底稿中未見對利息收入實施分析性復核。
六、其他問題
1.商譽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商譽審定表審計說明中提到對于1,000萬元以上商譽由評估機構評估確認,l,000萬元以下商譽由事務所進行復核測試。在1,000萬元以下商譽進行復核測試的過程中,未見對使用參數的檢查說明,無折現系數11.54%的得出依據及說明,無商譽減值測試過程中所使用方法的記錄,也無2017年預計銷售毛利率與后六年相差較大的相關說明。
2.信息披露不準確
一是被審計單位將持股4%的被投資單位納入合并范圍,原因系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因轉讓條件未達成,被審計單位持有的股權一直未能轉讓,仍按照原100%持股比例將其納入合并范圍。但審計報告中披露持股比例4%,與實際持股比例不一致。
二是管理層在對或有事項的聲明書中顯示對外擔保、商業票據背書及貼現均為空白,但年度報告披露存在商業票據背書或貼現、對外擔保等事項。對被審計單位未將實際情況在或有事項明細表中列示的情況,會計師未予以關注。
新增行政處罰及行政監管措施中資產評估機構的突出問題
一、內部治理、質量控制和獨立性方面存在的問題
1.內部治理不規范
一是公司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未設立監事會,監事人數不符合要求。二是未建立內部項目業務質量責任追究機制。三是一體化管理不足,分、子公司員工的招聘、培訓、考核自行管理,公司與各分支機構使用不同的財務系統,個別分支機構的管理不統一,且公司章程內容不完整。四是對常任專業人員(外聘人員)管理存在疏漏。五是員工考核中未包含遵守行業監管法規、自律規則項目,或雖然包含但權重較小。六是財務管理、職業風險基金管理使用不規范。七是內部審計制度執行不到位。八是存在資產評估師掛靠的情況。
2.質量控制不完善
一是相關質量控制制度不健全,未制定估值項目的質控標準。二是質控政策和程序執行不到位,連續3年未對分支機構執業質量進行檢查,風險委員會的重大風險報告制度執行未留痕,解決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的控制政策或程序執行未留痕,個別分支機構未設置專門部門或崗位從事質控工作。三是項目管理工作不規范,立項申請表填寫不完整,立項負責人開發的項目仍由該立項負責人進行立項審批;部分項目業務約定書或委托合同要素缺失;部分工作底稿歸檔不及時、電子底稿存檔內容不統一。四是未披露相關系數選擇依據及數據來源,部分項目未說明相關系數選擇依據,未披露所參考審計報告具體內容,評估依據材料缺少提供方蓋章。
3.違反獨立性
一是未建立定期投資申報制度及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員工未簽訂保密協議。二是項目承接時未對公司的獨立性進行評價,或獨立性評價工作記錄不完整,項目獨立性評價時間滯后,《獨立性自查表》未涵蓋三級復核人員。三是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規定交易股票。
二、收益法中盈利預測依據不充分
1.收入預測依據不足
一是未對分項收入毛利率、收入增長率、未來資本結構、企業市場份額、政策對業務的影響、關鍵影響因素等進行充分分析。例如,在對游戲公司進行收益法評估時,對游戲生命周期、未來上線游戲的數量、未來游戲收入中“月活躍登陸人次”核查不充分。二是收益預測時主要依據的合同項目及客戶情況的調查分析工作不到位,評估依據不充分。例如某項目未簽訂合同,僅以縣領導批示“認真研究所提事項,依據法定政策與程序提出意見”為評估依據。
2.成本預測依據不足
未說明預測期營業成本中生產工資、包材等項目的預測依據及測算過程,未說明成本率預測的依據,未考慮市場開拓讓利等因素對成本預測的影響,未分析成本率大幅波動的原因。
3.分析程序執行不到位
對預測趨勢與歷史業績和現實經營狀況存在重大差異、預測收入與實際收入出現重大差異、預測收入未實現的原因與以后年度預測收入的可實現性等未進行充分分析并合理調整相關預測參數。
三、其他評估程序執行不到位
1.合同查驗不到位
未對合同真實性執行詢問、檢查、函證等相關評估程序。比如,被評估單位與部分客戶簽訂的2018年銷售合同與2017年銷售合同內容和簽章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只在時間上有所區別,評估師未關注到銷售合同翻印的異常情況,未開展進一步核查和驗證程序。
2.函證程序不規范
一是對評估報告出具日未回函的情況未予以關注或執行替代程序。二是未預留充足的函證回函時間,比如函證落款日期為2018年2月25日,而評估報告出具日期為2018年3月1日。
3.重新計算程序執行不到位
對企業提供的預測表執行重新計算程序不到位,對銀行存款、往來款項、存貨的評估程序執行不到位。
四、評估底稿不完善
1.底稿不規范
一是評估底稿中部分記錄缺失,未保存對客戶的函證記錄。二是工作底稿中部分憑證模糊不清、字跡難辨,存在低級錯誤,部分底稿未獲得提供方簽字、蓋章。
2.底稿之間存在不一致
一是評估底稿中保存的銷售合同簽訂時間晚于評估報告出具時間。比如某銷售合同的簽訂時間為2018年3月2日,晚于資產評估報告的出具時間2018年3月1日。
二是評估說明與評估底稿中保存的支撐性資料不一致。比如評估說明中稱“預計2018年公司將實現4億元左右的收入,Q公司和G公司將分別貢獻1.2億銷售收入,K公司、Z公司、Y公司將貢獻約1億左右銷售收入”,而評估底稿中Q公司2018年合同為0.82億元,G公司2017至2018年合同為1.35億元,K公司2018年合同為0.1億元,未見Z公司和Y公司的2018年合同。
五、其他問題
1.業務承接
部分項目未按照新準則要求訂立資產評估委托合同,業務約定書簽訂日期有明顯涂改痕跡,業務約定書實際簽訂時間、評估計劃晚于實際現場工作時間,評估報告記載時間與實際執行業務時間不一致。
2.低級錯誤較多
預測收入計算錯誤、盈余資金增加額計算錯誤、估值報告中凈利潤數披露錯誤等。
信息來源:北京證監局、中國注冊會計師俱樂部 由四大君編輯整理,轉載時請注明轉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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