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于眾多的家庭而言絕不僅僅是少數。來自全國婦聯的數據顯示,全國2.7億個家庭中,有30%的已婚婦女曾遭受家庭暴力。一家門戶網站的調查數據更是觸目驚心:超54%的人經歷過家暴,而其中遭遇毆打和侮辱謾罵的均超過30%。
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離婚訴訟中約有30%涉及家庭暴力,而這大部分是30至45歲的中青年女性。由于訴訟能力、救濟方式的局限及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孩子在遭遇家庭暴力的群體中話語權最弱。中老年人和男性有時也會遭遇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最直接的惡果是讓受害者遭受身體和精神的傷害。個別家庭成員不堪忍受長期的折磨以暴制暴釀成悲劇。長期家暴環境下生活的人可能導致性格畸形,成為社會發展的隱患。

究竟什么是家庭暴力?
2001年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家庭暴力如此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身體、精神等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這是從行為人的作為方式角度闡述了家庭暴力主要是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
但是,一些以“不作為”形式出現的行為,諸如不和對方說話的“冷暴力”以及不與對方身體接觸的“性暴力”是否應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相關研究的深入,人們愈加意識到夫妻間的精神交流與需求滿足對于維系家庭關系的重要性。最高院應用法學研究所編寫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將家庭暴力具體規定為四類: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這是目前較為全面的概括。《指南》并不是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但可以在判決書的說理部分引用,作為論證的依據和素材。即使是這樣,經濟方面的極度限制在大部分人眼中仍不算是一種家庭暴力,而多數人更是對性暴力羞于啟齒,二者在法院的裁判文書中也鮮有被提到。

涉家暴民事案件審理的最大特點?
證據采信難。雖然被害人的親屬、鄰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處理記錄、病歷、照片、視頻、公安機關的接警和出警記錄等都是重要的證據形式,但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抱著家務事內部解決的心理不去積極地在家庭之外尋求幫助,甚至對遭受家暴的事實予以掩蓋。這導致法院難以認定家暴成立,嚴重影響到受害者的權利保護。
目前涉及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哪些?
“禁止家庭暴力”是2001年修正的、目前現行有效的《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這也是立法首次將家庭暴力的規定引入。《婚姻法》搭建了對家暴受害者進行保護的大框架--男女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法院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公安機關都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護方。如果存在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對于家庭暴力予以控制的法律條文還散見于《民法通則》、《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等。
作為法官辦案重要的參考意見,《指南》在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方面提出了受害人聯系方式的保密、受害人保護性缺席、由法院作出人身保護裁定等措施,在訴訟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對家暴受害者給予了適當傾斜。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今年3月4日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作為我國第一個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導性文件,它對于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原則、受理程序、定罪量刑標準以及具體的措施作出了指引,為《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提供了參考。
為什么需要一部單獨的反家庭暴力法?
那么問題來了,為什么我們需要一部單獨的《反家庭暴力法》呢?
因為雖然有以上所述法律、司法解釋以及司法指導意見制約家庭暴力行為,但是面對屢屢發生的家庭暴力事件,法律、社會組織以及公權力現有的保護框架都顯得蒼白無力。
其一,《民法通則》、《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屬于宏觀調整,多是一些原則性規定,難以介入對家庭暴力行為的微觀領域的調整;
其二,《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難以對社會中出現的大量家庭暴力進行有效調整。《刑法》涉及家庭暴力的多是“虐待罪”或“遺棄罪”。《刑法》作為保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對于構成要件的出現有著嚴格的規定,對于證據的確鑿性和取證方式有很高的要求。拿“虐待罪”為例,其客觀要件需要滿足“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四項。實踐中的大部分家庭暴力事件都無法同時滿足上述四個客觀要件。《治安管理處罰法》僅僅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除了身體暴力以外,其他家暴情形皆不屬于《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的范圍;況且對家暴加害人的罰款歸根結底得從夫妻共同財產中交納,對于解決實際問題無濟于事。
其三,婦聯、街道和單位等社會組織對于介入家庭暴力表現為一種被動狀態,并且缺乏有力的法律與行政強制性手段。大部分家暴受害者覺得家丑不可外揚,不去找社會組織反映情況。況且,這些社會組織對于施暴者也只是調解教育,能解決的問題十分有限。
其四,關于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也就是媒體通常說的“人身保護令”,目前的規定有很多局限性。比如說,目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只是附屬性的程序主張,依附于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而存在。換句話說,只能和離婚訴訟“捆綁銷售”。而現實中很多家暴受害者并不想要離婚,只是希望對方停止施暴行為。而且,目前人身保護裁定只能由一些試點法院開具,即使是這樣,試點法院開具的人身保護裁定也比較少。
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廣延性特點,針對當前對家庭暴力遏制的乏力,結合已有的法律、司法解釋、指導性意見和保護框架,一部全面制約家庭暴力、保護家庭中的弱者的《反家庭暴力法》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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