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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謀殺飼養員,能偽裝成動物襲擊事故嗎?

    最近,某地有一名動物園的飼養員,在工作中被自己飼養許久的老虎襲擊,不幸遇難。這則新聞引發了不小的關注,但實際上放眼國內乃至世界,近年來死于猛獸爪下的飼養員、管理員并不是個案。這其中當然有管理和設施上的漏洞、自我防范意識上的松弛等等原因,但另一個問題也被許多網友提起來:如何判斷,這只是一場意外事故,而不是精心策劃的謀殺案呢?

    接觸那一瞬間,發生了什么?

    實際上,這種擔心在一些偵探小說里也曾出現過。比如,著名的《福爾摩斯探案》系列小說中,就有一個叫做“帶面紗的房客”的故事,說的是一名馬戲團的弱女子,與他人合謀,謀殺了長期虐待自己的馴獸員丈夫。他們的作案兇器,是一根大木棍上裝了五顆大鋼釘,就像是獅子的爪子,然后用它猛砸被害人的頭頂,企圖把整個現場偽裝成獅子突然發狂而殺人的意外事故。

    在維多利亞時代,這樣的故事是說得通的。然而,這樣的陰謀如果發生在今天,則會被法證科學所輕易識破。

    在法證科學的體系中,有兩個原理被視為業內公理:第一個是物質交換定律(又譯“羅卡定律”),另一個是“物質可分性原理”。這兩者相互配合,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還原那些現場曾經發生過的事情。

    物質交換定律的內容,概括來說就是“兩個物體接觸,必定發生物質交換”。比如,當手摸過門把時,手上的汗液、皮屑等物質就會印在門把上,而門把上的金屬微粒也會沾在手上;當某人走過草地時,鞋底也可能沾上草籽和泥土。

    而物質可分性原理,則是對羅卡定律的補充與細化,即回答“在特定力度的外力作用下,會在兩個物體間發生多大程度的物質交換?”比如,用手隨意撫過白色的墻壁,也許會留下一個很不明顯的汗漬手印;而當胳膊狠狠的在粗糙的外墻上擦過時,就可能被擦破皮了;又比如,假設在嫌疑人的指甲縫里,發現了受害人的皮屑深深嵌入,就不能僅用握過手來解釋了。

    有痕跡嗎?

    依靠上述兩個原理,再來看動物園/馬戲團的猛獸傷人事件,就不難分辨其原因,確定其性質了。

    假設福爾摩斯探案里的那個故事,就真的在我們身邊發生了。那么,警方的法證勘察小組(CSI)又會發現哪些破綻呢?

    首先,他們會發現,獅子的爪子上并沒有沾染上死者的鮮血。只要用無菌棉簽在獅子的爪尖上輕輕擦拭,再用DNA檢驗比對一下,就知道獅子有沒有撓過死者了。哪怕后來又襲擊了另一個人,兩者的血跡也應該混合著出現在爪子上。

    另外,獅子平時在籠子中活動,除非是地面相當光滑平整,否則總會有些沙礫、泥土沾在它的腳爪上。而當它的爪子真的嵌入到死者的身體時,這些泥土和沙礫也會被帶進去,多多少少的殘留在傷痕深處。

    同時,在獅爪和死者頭部接觸的那一剎那,在如此強勁的撞擊之下,兩者的毛發也會互相附著在對方身上。比如,死者顱骨的裂縫中,用顯微鏡仔細查找,理應找到一些獅爪上的纖細毫毛;在獅子的爪上,也應該找到幾根被害人的頭發。

    此外,人類的顱骨實際上相當的堅硬。這就意味著,當獅子猛然一擊,足以造成顱骨骨折的同時,它的爪甲也必定會受到很大力量的沖擊,雖然不至于碎裂,但必然會有磨損的痕跡,在放大鏡下就應該能看到。

    倘若,上述現象中的大部分或者全部都能在現場觀測到,則此案傾向于猛獸意外傷人;如果大部分都沒找到,則案件就更可能是偽造的現場。

    另一種可能

    不過,還有另一種可能,即狡猾的犯罪分子,用某種方法激怒獅子,使其攻擊飼養員而造成傷亡,則法證科學還能分辨的出來嗎?

    恐怕還是可以的,依據仍然是羅卡定律和物質的可分性原理。

    想要激怒一只猛獸,可以采取多種方法,比如,扔個煙頭進籠子,用一根帶尖的長木棍戳幾下獅子,丟個夾著辣椒面的肉包子……然而,無論這些行為是不是能奏效,都會留下難以抹掉的痕跡。

    比如說吧,那個燃著的煙頭,會被細心的CSI人員找到,然后在上面找到不屬于死者的DNA(來自于唾液中的口腔上皮細胞);獅子身上被尖木棍戳過的地方會有皮下出血的傷痕;吃了辣包子的獅子嘴角會有辣椒的殘留。這些痕跡一旦被發現,就是本案指向謀殺犯罪的有力依據,同時也是將來審判時的物證。

    物證技術的意義

    實際上,上面說的這種偽裝成猛獸襲擊的謀殺案,在所有的犯罪中,只是微不足道的一種,更多的犯罪行為,則是常見的盜竊、搶劫、謀殺、性侵等等。

    在對于這些犯罪行為的追查與審判中,需要的是線索與證據,而羅卡定律與物質可分性定律,則為這兩者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而且,與證人相比,物證有個最大的好處,就是不會撒謊,不會因為當時的情緒(慌張、憤怒、恐懼)而造成錯誤的印象,因此更可靠、更可信。

    另外,對于刑事案件中的目擊證人,只能是可遇不可求的事情。而物證則不一樣,“兩物接觸,必有交換”的羅卡定律,為CSI人員提供了充足的信心:嫌疑人想要出入現場、殺人越貨卻不留下任何痕跡,從理論上說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只要案件曾經發生,就必定會留下種種物證,等待被發現、被解讀。所需要的,是CSI人員的高度責任感與豐富的經驗,以及微量痕跡檢測技術的進步。

    所謂“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這句話放在今天,則有了更深層的意義:做過的事情,一定會留下痕跡,并可能成為日后追查的源頭與物證;哪怕現場只剩下馴獸員冰冷的遺體,以及一只暴躁的猛獸,法律也不會是那么容易被蒙蔽的。


    • 發表于 2013-12-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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