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冕寧縣法院判決,司機楊女士賠償同車乘員劉先生包括治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117.9萬余元。
事件回顧:
2012年,楊女士一家經好友介紹,結識了劉先生一家。春節前夕,幾家人相約春節期間前往云南騰沖旅行。
楊女士一行人約好第二天駕車從成都出發,車行至京昆高速2185KM+480米處,由于司機楊女士開天窗時發生了意外,車子駛離客車道撞上了中央隔離帶,造成后排座位上的3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其中劉先生不幸癱瘓,經鑒定為頸神經、胸神經損失至三肢癱,雙上肢肌力傷殘評定等級為三級。而后在轉運中二次損傷導致二級傷殘。后經交警鑒定,楊女士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幾名受傷乘客均不負責。
2012年2月上旬,楊女士收到了冕寧縣法院發來的傳票,隨后,她家的這輛越野車被扣押拍賣,并先行支付了劉先生的醫療費。

何為“好意同乘”?
隨著私家車的迅速發展,有車族往往會在上下班路上免費捎帶同事、鄰居或者在節假日載上朋友一起出游。像楊女士這樣因“搭便車”而引發的法律糾紛卻屢有發生。這也牽扯出了一個不能忽視的法律問題——“好意同乘”。
所謂“好意同乘”是指經同意無償搭乘他人車輛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好意同乘”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車人損害的,應當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但駕駛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搭車人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購買保險能否幫助車主進行賠償?
車上人員責任險,即乘員險。是車輛商業險的主要保險,它主要功能是賠償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內人員的傷亡的保險。這個保險對于車主們都很重要,因為在車內的人員一般都是自己身邊重要的人,為他們買一份保險的安全,也是必要的。
購買“乘員險”是否能降低損失?
保險只可以起到分擔實際經濟損失的效果,不能分走責任人(車主或司機)的賠償責任。特別是在私人之間搭車或拼車的情況,車主或駕駛人員的風險巨大。搭車的人的傷害往往發生在車內,而乘員險保額較低,目前主要包括1萬、2萬、5萬和 10萬標準,但車主在參保時往往只會選擇一兩萬的乘員險,甚至不購買乘員險。
家庭轎車搭載朋友出行,即便朋友購買了交通意外險或者人身意外險,只是受害一方可以獲得更多的賠償,依然不能降低司機本人的賠償責任和法律風險。
所以,謹慎駕駛,保證車輛行駛安全才是避免風險最有效的辦法。
“乘員險”哪種情況會免除車主責任?
因違章搭乘造成的人身傷亡;由于駕駛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乘客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對于所有購買了“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車主而言,有兩條常見的不賠情況需牢記:(1)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不賠;(2)投保座位外人員不賠。
“免責協議”是否能規避風險?
類似搭車出行的情況,生活中存在各方當事人簽協議,明確出了事故造成傷害或損失,搭車的人不要司機負責。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這也就是說,事故一旦造成人身傷亡,即使有約定,也不能免除司機的責任。
“搭”與“不搭”很糾結!
俗話說:“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搭車出行在節約資源的同時,又存在著種種“隱患”。很多車主認為:“如果出遠門的話,是否讓朋友搭車一定要考慮好,出了交通事故真的很難辦。”但另一方面,明明有車且順路,不讓朋友搭車又有違“樂于助人”的傳統美德。
很多西方國家鼓勵搭車出行,并會在立法上給予支持。
在英美侵權行為法中,有一個“自愿承擔風險”原則,指搭乘者在選擇無償搭乘時,應對機動車的種種意外有一個清醒認識,既然意識到了危險而又自愿面對這種危險,那么就不能對這種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提出賠償,當然,前提是雙方都不能有故意造成損害的行為。同時,國外也鼓勵搭乘者通過保險的形式轉移風險。
在此我們還是呼吁國家能夠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讓司機和乘客不再“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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