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哲學認為如何最高法院法官利用他們的信仰來做出裁決。司法哲學在決定哪些法官被任命到法院系統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雖然很少有法官百分之百地堅持某種特定的理念,大多數人的總體理念是保守的、自由的或溫和的。當立法者向法院提名法官時,這些理念會被認真考慮。法院系統力求法官人數均衡,確保裁決不從政治角度過于右傾或過于左傾,而是側重于個別案件的具體細節,保持公正和平衡的法律制度是任命不同司法理念法官的最終目標之一
司法哲學可以決定哪些法官被任命到法院系統一種保守的司法哲學認為,美國憲法支持由美國政府的行政和立法部門制定的某些法律,而不是由最高法院和聯邦法院的大法官和法官制定的,這種理念堅持憲法是一個固定文件的決定這是字面意思,立法和治理的規則在其背景下有明確的定義。因此,具有這種理念的法官傾向于遵循傳統的思維方式和傳統的價值體系。這導致了許多司法能動主義的例子,在這些例子中,法官利用法院來促進自己的發展個人對道德的信仰自由的司法哲學本質上是,與保守的觀點相反。自由派法官認為,憲法是動態的,并不斷開放給解釋。基于這一立場,自由的司法哲學包括支持法律,使其朝著一系列進步的理念發展,包括公民權利、個人選擇,以及政教分離。就像保守的哲學一樣,自由派法官也傾向于根據個人對價值觀和道德觀的信仰做出決定,這通常會挑戰更傳統的立場和現有的法律。一個擁有溫和司法理念的法官所做的決定既可以是保守的,也可以是自由的,根據所處理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他們不致力于一種司法思想;他們可以保守地或自由地投票在對法院提出特定挑戰的案件中,具有溫和司法理念的法官通常會提供搖擺式投票,即在支持某一理念的案件中的決定性投票。
a具有溫和司法理念的法官所做的判決既可以是保守的,也可以是自由的。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