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提供信息或證據。在美國,提起民事訴訟時,每一方都有權要求另一方提供某些證據。這條規則之所以適用,是因為法院認為,通常情況下,最有能力提供證據的人就是被起訴的人。例如,如果一個人起訴一家公司欺詐,該公司很可能會有證明欺詐發生的文件;例如因此,原告應有權查閱這些文件,以便證明他所說的欺詐行為確實存在在民事審判中。因此,每一方都可以提出對方當事人的證據開示請求。這些請求必須根據手頭的案件而定。換句話說,當事一方要求對方提供信息時,一定是因為對方認為對方的要求很可能會提供一些有助于他證明自己的情況的東西當他提出要求法院強制對方交出資料的請求時,他通常必須說明他希望在文件或證據中找到什么,以及他為什么相信會找到證據要求證據開示的動議也必須是合理的。這意味著它必須狹義地針對案件而定,而且不能禁止成本。例如,試圖證明欺詐的原告可以要求公司在涉嫌欺詐發生期間提供銀行對賬單。但是,他不能,請求公司發送的每一份財務文件或電子郵件,因為提供此類信息對公司來說可能是非常昂貴的,而且是不合理的,法官將考慮該動議的合理性,并根據另一方的反對動議或要求(如果有的話)。但是,確實存在某些例外情況,例如,委托人和律師之間的特權通信是不可發現的,而任何要求披露此類信息的動議或請求通常都會被法官駁回。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