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令狀請愿書可能是避免出庭受審的一種策略令狀的實踐受到一套復雜的規則和規范的制約,這些規則和規范因司法管轄權的不同而不同。大多數令狀請愿書都是不成功的,不管是在哪里提交的。有幾種不同種類的令狀請愿書,但它們都有一個共同點:它們要求上訴法院采取一些特別行動,并干預另一個法院的程序,以建立一些更高的法律救濟或法律救濟調取令送交最高法院。最常見的令狀請愿書是履行義務令和禁止令狀。執行令狀要求上訴法院發布法院命令要求下級法院做某事,而禁止令要求法院禁止下級法院做或執行某事調取令狀是送交最高上訴法院的令狀,在美國最高上訴法院是最高法院。調取令狀要求最高法院在上訴已盡、其他情況下處于最后階段的案件進行復審和裁決令狀請愿書的時間和適當形式通常在法規中規定。大多數情況下,要求與其他文件大不相同,提交不當的令狀通常會自動被拒絕。令狀實踐通常是其自身的法律實踐部門,并且有律師把他們的大部分時間花在為客戶研究和提交令狀上。即使是一份有條不紊地遵循每一個申請程序的令狀申請也不能保證成功。事實上,絕大多數的令狀請愿書都是草率駁回的。要獲得成功,一份令狀請愿書必須使上訴法院確信至少有兩件事之一:(1)法院要審查的問題涉及廣泛的社會利益;或(2)如果不進行復審,請愿人將受到嚴重損害,換句話說,下級法院的錯誤如果沒有立即干預,司法就無法得到伸張。大多數令狀請愿書是在案件立案后,但在審判開始之前提交給上訴法院的。有時,發出令狀請愿書是一種避免如果請愿人可以指出在發現或預審程序中有錯誤的東西,他可以用這個錯誤作為令狀請愿的基礎,尋求干預并中止審判介入審判是一個嚴肅的問題,上訴法院通常不會中斷審判程序的流程,除非確實存在特殊情況對任何案件的事實進行審查和裁決。令狀請愿書允許這種設計的例外,但是例外從來不是規則。一個請愿書被駁回的請愿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傳統上訴請求,盡管這通常需要等待。唯一的例外是調取令調取令被駁回,案件結束,最高法院的裁決具有約束力。
調取令要求最高法院對上訴已盡的案件進行復審和裁決否則就在隊伍的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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