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民事案件的個人可以同意只由法官審理案件,而沒有陪審團在場民事陪審團主要出現在美國和加拿大。當一個民事案件在法庭上提交并且陪審團審判被安排的時候,一組未來的陪審員將被引入陪審團中進行甄選。陪審員將通過一個被稱為"voir-dire"的程序進行篩選,以確定他們是否有不適合任職的理由。通常,了解原告或被告的人將被解雇,對本案非常了解的人或過去參與過類似案件的人也會這樣做。
民事陪審團是幫助解決法律糾紛的一群同儕一旦選出一組陪審員,他們宣誓成為陪審團成員,并被稱為"被處決"。案件的事實在法庭上陳述,在案件結束時,法官向民事陪審團提供指示這些指示解釋了在決定案件判決時必須使用的標準,并包括損害賠償的指導原則。民事陪審團被隔離在一個私人區域,在那里他們選出一個首席法官,以便于他們的審議,他們討論提出的案件,以達成裁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民事陪審團成員不得與任何人討論案件,互相討論可能會產生偏見,因為它不允許陪審員形成自己的意見。局外人可以提供因證據原因而被排除在法庭之外的信息,這些信息可能會改變陪審員對案件的看法。如果想討論案件的人接觸到民事陪審團成員,他們有義務向法院法警報告,由他們進行討論法官的問題。在某些法律制度中,陪審團審判是一種保障權利。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同意由法官審理案件,而不需要陪審團在場。但是,如果一方反對,必須建立一個完整的民事陪審團來審理案件。在同行陪審團之前審理案件是為了給人們在法庭上公平的機會。
民事審判中的陪審員人數因州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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