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減少損失,實施了洗售規則,以阻止人們出售表現不佳的股票根據洗售規則,如果一個人在出售股票時蒙受損失,并在出售后或之前30天購買同一種股票,則違反了該規則。因此,洗售規則時間段實際為61個日歷日,即銷售前30天、銷售后30天和銷售日,因此,在3月31日賣出并于4月10日再次買入的股票將被視為洗牌出售,3月份的整個月份也屬于洗售規則的時間段,因為它由出售前的30天組成根據清倉賣出規則,在這61天內買賣同一只股票的人,不得就出售該股票的損失提出索賠,另一方面,該損失可在所購買股票的基礎上加上,以取代原來的股票例如,如果一個人以70美元(USD)的價格購買一支股票,然后以20美元的價格賣出,他或她將損失50美元。如果他或她在接下來的31天內以23美元再次購買該股票,他或她可以將50美元的損失加在購買價格上。這樣,股票被視為是以73美元購買的再次以80美元的價格出售股票,他或她只需報告7美元的收益。同時,如果此人再次以第二次支付的23美元出售股票,他或她仍然可以要求損失50美元。另一個后果是洗牌出售的規則是,置換股票的持有期包括在原賣出股票的持有期內,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持有一只股票超過一年,就把它賣掉,然后在洗售期內買回,因為持有一段時間的股票通常比持有一段時間的股票更劃算。因此,持有一段時間的股票比持有一段時間的股票要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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