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必須堅持所謂的可接受的護理標準英國普通法。這一法律理念可以追溯到幾個世紀前,首先要求被告被認為是一個理性的人,有義務照顧原告。這意味著被告必須至少具有一般的智力和經驗,并且必須承擔一項可能危及原告人的安全或福祉的任務。醫生、牙醫、司機、消費品制造商和財務顧問都可以被視為提供可能危及客戶或客戶健康或安全的服務,因此,可能更容易受到失職訴訟的影響。
如果醫生未能提供可接受的醫療服務,則可能會因違反職責而被起訴一些法律學者認為,這類案件可能并不孤立于客戶和服務提供商之間的關系任何與他人關系密切的人都可能被視為有合理的注意義務來保護他人不受其自身活動的影響,例如,在共用水源中放置化學品的人,可能被視為對任何其他使用該水的人負有注意義務
如果醫生不履行他們的專業職責,他們可能會面臨醫療事故訴訟。討論這個概念時要考慮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對可接受的醫療標準的定義。醫療事故訴訟通常取決于這個問題,因為被告必須證明醫生或醫療專家出于實際疏忽而提供了不良或有害的醫療服務,因此法院必須經常裁定被控違反職責的醫生或其他專業人員在特定情況下是否正確行事,但仍然得不到好的結果,還是違反了護理標準謹慎的標準取決于所涉行業的類型,法院可以利用專家證人的證詞,就傷害或損失是否因失職或不幸事故而產生知情意見由于這些案件通常由民事法院處理,因此處罰通常是對勝訴原告處以罰款或金錢賠償。在某些情況下,如果證明存在過失,法院也可能要求或要求吊銷職業執照,盡管這通常是由許可證機構來決定的失職案件往往相當復雜,很少是一勞永逸的問題,因為絕對過失往往很難證明。
外科醫生在手術過程中疏忽大意就是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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