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民事審判期間發布的命令具有約束力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民事訴訟的一方被指定為原告。被投訴的一方被稱為被告。申訴是描述爭議的一個簡單陳述,它通常包含金錢損害賠償請求,必須由治安官或法律授權的其他個人送達被告。被告收到投訴后,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通常是送達后21天)作出答復
訴訟是通過法院審判解決案件的過程在被告提交對申訴的答復之后,民事訴訟程序的發現階段就開始了。證據開示規則的目的是幫助在審判前確定爭議中的實質性問題,以便根據案件的是非曲直進行審判,并且不存在不必要的意外和戲劇化。證據開示程序在法庭監督下進行,并允許當事人交換有關文件,以及聽取其他當事人和證人的供詞。一旦發現問題,法庭通常會安排一次預審會議,以解決任何懸而未決的問題。如果問題似乎不太可能解決,在美國,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向法院提出具體的救濟請求,這種救濟的授予可以形成并具有決定性未決訴訟的結果。這些動議的范圍從尋求駁回因未陳述善意主張而提出的申訴,到要求法院強制拒不服從的一方在發現時出示相關文件。每一項適用的申請都詳細列舉了給予所請求的具體救濟的法律標準規則。由于任何一方在審判前都可以提出許多動議,民事訴訟程序往往會曠日持久、費用高昂、無理取鬧
許多時候,民法和刑法是重疊的,同一案件可以同時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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