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人可以提交托收宣誓書,在無需進行遺囑認證的情況下接管資產法院。收集誓章的目的是為小遺產的繼承人提供一種權宜之計的方法,以取得被繼承人擁有的個人財產的占有權和所有權漫長的過程,但是收集個人財產的宣誓書是一個短得多的過程。這也是一個更簡單的過程,因為不需要庭審。法院和遺產收集者都受益于使用這一宣誓書,特別是當催收人是未亡配偶時。配偶能夠獲得生活費、處理遺產財務或撫養子女所需的資金收集者通常不必寫托收宣誓書,因為許多法院都有自己的表格。法院書記員有可用的表格,書記員是接收和批準宣誓書的人。表格通常很短,由一至兩頁組成,列出各種個人財產,例如經紀賬戶、銀行賬戶和保險收益。法院也可能要求對需進行遺囑認證的法庭審理的資產進行賬戶記錄,如房地產資產和企業所有權權益。列出這些資產的目的是確定遺產的整體價值,用于確定是否需要進行遺囑認證法庭程序來代替托收宣誓書。催收員必須具有合法資格向法院提交托收宣誓書。常見的例子包括尚存配偶、子女或父母。司法管轄區的遺囑認證法也可賦予其他個人法律地位,如遺產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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