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高等法院(如上訴法院)的法官才有權制定法律判例下級法院無權制定法官造法。只有在上訴法院和其他高等法院工作的法官才能通過改變法院解釋法律的方式來確立法律先例,或者提供一種新的解釋來擴展現有的法律,法官不能憑空捏造法律;他們必須能夠為自己的判決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并以單個案件的判決形式提供支持性信息
法官制定的法律來自司法裁決,而不是政府機構的立法或法規。法官制定的法律產生后,其他法院一定要維護法律,或者支持對它的挑戰由于其他法院遵守法律,他們加強了法律,并創造了一套判例法來支持原法官對法律情況的解釋。如果在另一家法院提出質疑,另一名法官可以選擇推翻判決,否定法官制定的法律,或支持判決,讓法律保持原樣判例法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機制,使法律制度能夠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因為法官面對的是立法者可能沒有預見到的案件,或者面臨對法律行為的挑戰,這些行為似乎有可疑的價值。法官制定的法律可以擴大某一特定法律的權威,就像法官認為現有法律間接地涵蓋了某種情況一樣,它也可以挑戰,有時甚至推翻對現有立法的解釋當法官準備一份她知道會開創先例的意見時,她會盡可能多地收集支持性的信息來支持判決,并清楚地表明,盡管解釋是新穎的,其背后的邏輯是合理的。這可以包括從其他法官撰寫的意見中摘錄,討論特定立法背后的意圖,以及對社會規范和信仰的更廣泛的概述。例如,在美國,法官可以使用《權利法案》來支持一個案件,辯稱他以任何其他方式解釋案件都會侵犯本文件中的權利。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