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大陪審團認為某個案件足以作為重罪刑事案件進入法庭,則將發出聯邦起訴書在提出申訴后,由16至23名普通公民組成的聯邦大陪審團秘密審查聯邦檢察官(也稱為美國檢察官)提交的證據。審查的目的是確定案件是否足以繼續審理大陪審團判定其實力足夠強大,將返回聯邦起訴書,被告將面臨進一步的刑事訴訟。如果大陪審團認為檢察官的證據不足,它將返回"無賬單",聯邦指控將被駁回
在美國法院,檢察官通常是負責制定起訴書的人大陪審團的起訴書是由大陪審團的首席法官準備的,他將其標記為"真實的法案",并將其交給聯邦治安法官或法官。在聯邦起訴書發出后,如果被告尚未被拘押,則準備逮捕被告
由聯邦起訴書產生的案件由陪審團審理,陪審團是負責確定被告是否有罪的公民團體聯邦起訴書通常簡短明了,列出被告涉嫌犯重罪的地點、時間和方式。有些起訴書是密封的,或者是秘密的,意味著不能被公眾看到。通常,起訴書是密封的,因為被告尚未被逮捕。逮捕后,起訴書可以公開。除非被告放棄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或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議,由聯邦起訴書產生的案件由陪審團審理。聯邦被告也可以放棄大陪審團訴訟的權利,只根據檢察官的信息或最初的申訴進行審判或達成認罪協議根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大陪審團的起訴是對聯邦重罪案件被告的一種保護美國憲法規定,"除非大陪審團出席,否則任何人不得對死刑或其他臭名昭著的罪行負責。"盡管如此,美國只有不到一半的州使用大陪審團來起訴重罪案件。這是因為這項權利沒有被納入第十四修正案,該修正案將使之適用于州。那些允許大陪審團起訴被告的州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他們已經將這項權利納入了州憲法。在那些不使用大陪審團的州,檢察官會提起刑事訴訟。刑事訴訟由法官審理,在被告被捕后,他或她的起訴書可供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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