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缺乏法庭法官所作的一些深入解釋。在爭議發生之前很久就已書面簽署的合同,通常會規定仲裁程序的細節。例如,它將說明律師是否可以出席,最重要的是,仲裁員的最終決定是否具有約束力。在大多數情況下,裁決將保持不變,就像法庭法官的決定一樣。或者,如果合同規定如果裁決不具約束力,則雙方當事人不必遵守仲裁員的決定。在大多數情況下,仲裁員有大約30天的時間就爭議問題作出裁決。如前所述,該裁決稱為仲裁裁決。該裁決可以是財政性的,也可以是停止某種形式的勞動實踐、增加某種形式的就業激勵或其他形式的非經濟性裁決在法庭上,法官必須向當事人說明其裁決的理由。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員不必列出裁決背后的理由。如果仲裁員確實給出裁決背后的理由,則稱之為合理裁決。相反,如果沒有理由支持她的決定,這被稱為簡化裁決。一旦仲裁裁決作出,它就被視為最終裁決,通常不能上訴。這條規則也有一些例外。例如,如果一方勝訴利用腐敗或欺詐作出裁決,如果仲裁員存在某種形式的損害性不當行為,或者如果仲裁員超越了合同仲裁條款規定的權力,則裁決可以撤銷。這意味著仲裁裁決沒有效力,就像從未發生過一樣。此外,如果一方當事人發現仲裁員在計算經濟裁決時犯了錯誤,可以修改裁決以補償該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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