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傳喚有兩種不同的形式,傳喚傳喚的意思是"受罰作證",也被稱為普通傳票,最常見的是命令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程序,如審判或供詞。在準備審判時,傳喚所有愿意和不愿意作證的證人,通常被認為是一種良好的做法,以確保他們能夠出庭作證。在一些司法管轄區,傳喚書必須詳細說明如果接受者不服從命令可能會受到的懲罰該命令要求收件人出庭作證當證人收到傳票時,他通常被命令做兩件事:在特定的地點和時間出庭,并隨身攜帶某些文件進行檢查傳票通常用于民事案件中,當一方拒絕向另一方提供證據開示所要求的某些文件時,通常使用傳票的意思是"將你帶到法庭上"。證據開示是一個要求雙方交換案件相關信息的過程如果法院認為請求是合理的,它將發出傳票,以使證據得以出示。兩份傳票通常包含一些一般信息。這包括法律程序和當事人的名稱,以及被命令出庭的人。如果發出傳票,傳票必須包括證人被迫出示的所有文件的具體清單。傳票還必須說明收件人必須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兩份傳票表格都必須送達或送交被命令出庭的人。送達的方法因司法管轄權而異。有些法院要求傳票由執法人員送達,而另一些人則允許將傳票郵寄給證人。代表訴訟或案件一方的律師是要求傳票的個人。通常由提起訴訟的法院書記官辦公室發出傳票不遵守任何一種傳票形式被視為藐視法庭,拒絕遵守的一方可能面臨民事或刑事處罰如果證人認為他們有正當理由不遵守傳票,他們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然后法庭將決定他們是否需要出庭作證。
即使重要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他或她也可能被迫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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