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院是同一地區司法系統的一部分從歷史上看,巡回法庭是指在一個地區不同的時間舉行的一系列法庭會議。在現代交通和通訊出現之前,許多地區沒有地方法院可以審理法律事務,因此,法官和律師經常從一個地方到另一個地方來審理案件和伸張正義。他們通常在一個特定的巡回法庭巡回審理案件區域司法系統。巡回法院系統最初是一種將國家法律帶到無法接觸法官或律師的地方的方式。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一歷史定義不再適用,因為在大多數地區,巡回法院已被常設法院系統取代一些國家在其司法系統的某些部分保留了巡回法院的稱號。在美國,"巡回法庭"一詞出現在聯邦和州兩級。國會將美國劃分為司法巡回區,通常處理原審案件或初審案件,以及來自其所在地區的上訴。共有11個編號巡回法庭和哥倫比亞特區巡回法庭,以及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它通常決定專利法的上訴。美國的許多州都有自己的巡回法院系統。每個巡回法院決定其法院的管轄權級別,但大多數是審理各種案件的審判法院。大多數州巡回法院被劃分為地區法院,有些甚至進一步劃分為不同法律類別的獨立法院系統。例如,許多巡回法院有獨立的家庭法院、毒品法庭和小額索賠法院在英國,"巡回法庭"一詞仍然非正式地用于指英國皇家法院服務局(HMCS)于2005年設立的七個地區法院。在2005年之前,這些地區法院被稱為巡回法院,他們由一名巡回法官主持。地區法院對本地區的案件有最初的管轄權,但對上訴案件不具有典型的管轄權。HMC仍然在每個地區任命巡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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