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犯罪的人可以選擇不認罪被告人不認罪是對已提出的刑事指控的反駁,被告人選擇無罪抗辯的理由很多,法律策略往往影響被告人的抗辯,無辜的被告人可以選擇按順序進行抗辯有機會讓陪審團審理他或她的案件,因為認罪不會進入審判。有罪的被告也可以作無罪辯護,有時是因為他或她抗議所提出的指控類型
被告可以將無罪辯護改為認罪,以換取與較輕判決相關的較輕指控。例如,一般謀殺罪有幾種不同的罪名,如一級謀殺罪、二級謀殺罪和過失殺人罪。這些罪名之間的區別與犯罪人的精神狀態和犯罪周圍的情況有關。此外,這類罪名的一般刑罰也不同例如,一級謀殺,通常比過失殺人的刑期更長、更嚴厲,因此,一名可能無意殺人的被告可能會對一級謀殺指控不認罪,因為他或她沒有殺人的意圖
有些被告因精神錯亂而不認罪。被告也可以選擇無罪辯護,因為他們對刑事指控有辯護權。辯護的一種類型是精神錯亂辯護。如果被告能證明他或她在犯罪時是精神錯亂的,他或她可能會被減刑或完全避免判刑。司法管轄區對精神錯亂辯護的處理方式各不相同顯然,任何對指控提出異議并希望在法庭上度過一天的人,無論他們是否有罪,都會提出無罪抗辯。許多已定罪的罪犯雖然有證據表明他們犯了罪,但都表示無罪一個人可以在審判過程中撤銷無罪辯護。事實上,這就是為什么被告可能會首先選擇不認罪的原因。改變認罪狀和不抗辯通常被帶著偏見看待。當認罪協議達成時,經常會出現對無罪認罪的改變。被告可以將無罪認罪改為認罪,以換取與從輕量刑。控方可能出于各種原因提供辯訴交易。有時,如果被告向政府提供另一人對另一罪行有罪的證據,控方會減少或撤銷指控
如果一個人出于合理的信念認為他或她的生命處于危險之中,則該事件可被裁定為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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