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己的偏見作出裁決的法官將通過上訴程序對其行為負責。有能力對法院的裁決提出質疑被公認為是確保法院系統公正和公正的一種方式。基于偏見、不當影響或對事實的不當考慮而作出裁決的法官將通過上訴程序對其行為負責。盡管每個司法管轄區處理上訴的方式不同,它們是每一個法律制度的寶貴方面。
美國最高法院是國家的最終上訴法院,其裁決不能上訴到其他法院在美國,州和國家兩級都有專門審理上訴的法院。每個州都有一個上訴法院系統,根據自己的一套規則運作。聯邦上訴法院也在每個州開庭。在美國,國家法律通過由11個巡回法庭組成的巡回法庭系統來實施。每個巡回法庭包括三個或更多的州。美國的上訴程序是分級的。審判,民事和刑事訴訟都是從低級別的地區法院或地方法院開始的。如果一方對法院的裁決有異議,他可以向一個地方法院或上一級法院上訴。從最底層,下一個法院通常是一個專門的上訴法院。對上訴法院的判決仍不滿意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上訴上訴通常提交給州最高法院,或者在聯邦巡回法院系統中,州最高法院的案件也可以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有時被稱為"最后的法院"——它的意見不能上訴,對整個國家都是有約束力的法律在美國法律體系中,上訴的焦點是下級法院如何將法律適用于某一特定的事實。上訴法院很少重審案件的事實,上訴法院的審理不涉及證人或證據如果上訴法院認為需要更多的事實來作出決定,它通常會將案件發回原管轄法院。上訴法院的辯論通常是基于書面的摘要通常在是否受理案件進行復審方面也有自由裁量權。管轄的法律規則將決定法院在接受或拒絕上訴申請方面的靈活性。通常情況下,提交的上訴申請遠遠多于實際接受的數量,但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有某些情況下必須批準上訴,要知道具體的上訴程序需要什么,唯一的方法就是咨詢當地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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