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監護權案件通常在法官面前進行審判。民事法律制度通常采用法官審判而不是陪審團審判。在大多數普通法系中,另一方面,法庭審判和陪審團審判都有,雖然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都可以進行審判,但在民事案件中則更為常見,例如遺囑認證案件、離婚訴訟和子女監護問題通常在法官面前進行審判,而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官席審判也很常見
法官在庭審中擁有唯一的司法裁量權在司法管轄區,民事訴訟將自動通過民事審判來解決。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一方當事人可能需要特別請求法院批準陪審團審判如果一方要求陪審團審判,該方可能被要求支付象征性的費用。然而,在刑事案件中,被告通常被要求明確放棄他或她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以便進行法官席審判。法官席審判通常受陪審團審判相同的證據和程序規則的約束在某些情況下,法官席審判可以證明是有利的。例如,法官席審判通常比陪審團審判花費更少的時間,因為多人陪審團不需要被選擇、隔離,或指導如何審查相關證據和法律。此外,庭審通常不太正式。例如,法官可以承認在陪審團審判中被排除在外的證據是不公平的。在涉及復雜的法律問題而普通陪審團可能無法理解的案件中,法官席審判也可能是有益的,法官席審判可能存在一些缺點。其中一個主要缺點是只有一個事實調查者——法官。在陪審團審判中,可能有多達12個不同的事實調查者,被告可能更有可能左右至少一個陪審員,導致陪審團懸而未決。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懸而未決可能意味著被告獲得自由或從檢察官那里獲得有利的認罪交易要約。
僅在法官面前審理的法庭案件稱為法官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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