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影響某些案件的判決,法官受到賄賂"賄賂"是在13世紀進入英語的,意思是偷竊;它來源于法語中的"行賄者","乞討"。大約在15世紀,"賄賂"開始與腐敗聯系起來
賄賂涉及有權力的人,他們通過某些行為或決定收受金錢。賄賂被視為犯罪有幾個原因首先,收受賄賂并付諸行動,顯然是對權力的濫用,是一種失職行為,在平均主義社會里,用賄賂來潤色道路的想法尤其令人厭惡,因為它凸顯了那些能買到權力或好處的人和那些買不到的人之間的區別賄賂也可能損害交易的質量,例如,當一家建筑公司賄賂政府官員以獲得合同時,政府官員可能會忽視提供優質或廉價工作的公司,從而實質上欺騙政府
將羞怯的賄賂視為犯罪有幾個原因。賄賂可以有多種形式。從歷史上看,賄賂公職人員是極為常見的在某些地區,這種情況仍然存在。賄賂在金融業,甚至在醫藥等行業也有作用,在這些行業中,醫生可能會被制藥公司賄賂開處方。在許多地區,政治也充斥著賄賂,人們賄賂政客以達到預期目的,而政客們反過來又向他人行賄,以期達到特定的目標,比如贏得選舉。
收受賄賂被認為是民選官員濫用權力與賄賂劃清界限是非常具有挑戰性的。例如,許多政客從各種各樣的公司和行業獲得健康的競選捐款。在一些批評人士看來,這些款項可能被視為賄賂,尤其是當政客們為了他們最大的貢獻者的利益投票和行動時然而,也可以說,這些公司當然有權支持他們喜歡的候選人,特別是當這些候選人有符合公司利益的政治信仰時在一些國家,向政府官員行賄的現象非常普遍,以至于賄賂幾乎被視為固定費用。那些試圖廉潔行事的人可能會發現,有關部門從不批準任何請求或文件,從而迫使他們賄賂官員完成工作。在某些情況下,這種賄賂甚至可以免稅,由于稅務機關將其視為合法的商業支出。
在某些地區,政治上充斥著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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