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可以因精神上的痛苦而獲得損害賠償。侵權行為法是一個與民事過錯有關的法律體系,或是一個侵權行為法存在于普通法管轄區,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侵權行為法主要由法官制定的法律或在這些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多年的司法判決中創建的判例法組成
醫療過失可能導致侵權訴訟。根據侵權法,個人有法律義務對其他個人負責和適當的行為。當這些法律義務被違反時,違反這些法律義務的人將受到民事處罰。這種違反會引起侵權訴訟
訴訟是通過法庭審判解決案件的過程。侵權訴訟有兩種類型:基于故意侵權的侵權訴訟,以及基于過失的侵權訴訟。有時,引起侵權行為的行為也會受到刑法的懲罰,特別是如果侵權行為是故意的。但情況并非總是如此,如果被告要同時面臨刑事和民事指控,就必須進行兩次不同的審判
侵權訴訟允許一個人就被告造成的傷害獲得金錢賠償。故意侵權發生在故意傷害他人。受害人可以根據侵權法的原則起訴行為人。受害人可以就其實際遭受的金錢損失、工資損失和醫療費用獲得賠償,也可以因痛苦和精神痛苦而獲得賠償,以及被稱為"懲罰性賠償"的損害賠償,其目的僅僅是懲罰危害行為的行為人。過失侵權行為發生在一人過失傷害受害人時。根據侵權行為法原則,每個人都有注意義務合理行事的責任如果過失行為造成損害,不作為一個理性人的行為就會引發侵權訴訟,侵權訴訟的證明標準是證據標準的優勢,這意味著原告不需要為了獲得損害賠償而證明侵權行為的每一個要素,原告只需要證明被告很有可能是疏忽或故意的行為,而該行為實際上造成了損害在傳統的侵權原則下,如果原告也有過失或對損害的原因有貢獻,原告就不能獲得損害賠償。這被稱為過失相抵原則。這一規則在包括美國在內的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發生了改變,而在新的比較過失規則下,原告仍然可以追償,但其追償受到自身責任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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