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整個英國都是這樣,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的法院并不是統一在一個體系下,擁有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的司法機構的國家已經建立了一個法院系統來根據國家法律處理案件。地方司法機構被留下來建立自己的處理屬于當地社區法律的問題的系統。這導致建立了權力有限的專門法院,通常是以領域來區分的這些類型的法院被稱為市政法院、治安法院、城市法院、少年法院、家庭關系法院、治安法官,或其他反映訴訟程序當地性質的名稱
美國最高法院是美國聯邦法院系統中的最高法院地方法院通常是根據需要和利益獨立設立的,管轄權常常重疊,不同法院的法律標準也會有所不同。有些法院會任命沒有受過正規法律培訓的法官,或者對一系列事實做出不一致的裁決,因為沒有辦法跟蹤其他法院作出的判決20世紀,統一的法院制度成為法院改革的熱門話題,特別是在美國,法律學者們呼吁結束法院系統的分裂,并提議實行集中管理。地方和國家司法機構開始通過投票和立法機構來處理這個問題。例如,在美國,各國開始考慮立法廢除舊制度,將審判法院合并為一個或一個重罪法庭和一個未成年人法庭。法院統一運動已經蔓延到許多國家,這仍然是一個激烈爭論的問題。地方法院通常不急于放棄其權力,而地方政客通常也不熱衷于失去將任命地方法院作為政治恩惠的能力。美國許多州已經實行了統一的法院制度,而加拿大等國一直在朝著這個方向穩步前進,其他國家,如英國,則拒絕建立統一的法院系統,以鞏固英格蘭、北愛爾蘭、蘇格蘭和威爾士的法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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