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騷擾可作為推定解雇的理由一個簡單的例子是,員工可能會反復遭受性騷擾,使工作場所變得不安全和不舒服,這可能會迫使雇員辭職而不是繼續工作,因為工作環境太不愉快了。雇員可以將此案告上法庭,聲稱雇主必須解決性騷擾問題,這樣雇員才能繼續工作
推定解雇是指員工因無法忍受的工作條件(如持續的欺凌)而辭職的情況要使一個案件真正被認為是推定解除責任,必須滿足幾個標準:第一,任何理智的人在同樣的情況下都會辭職一些可能迫使理智的人辭職的情況包括:在工作場所屢屢受辱、懲罰性降職或調職、工作場所的敵意、歧視,如日常的種族主義言論,或性騷擾,因為對辦公桌位置不滿意而辭職的人可能無權獲得賠償金。另一個必須達到的標準是證明員工遵守了程序。員工應該確定口頭和書面的不可容忍的情況。此外,雇主必須有兩個星期的時間來補救這種情況。如果雇員認為這種情況非常不愉快以致無法工作,她或他將有權在雇主解決這種情況時獲得帶薪休假。同樣,雇員必須能夠證明這種情況是最近才出現的,是雇主唆使或容忍的。如果雇員因工作條件不可容忍而辭職,而雇主拒絕改正,這是非自愿的選擇。雖然員工可能已經提交了辭呈,這是因為雇員覺得別無選擇。被迫離開一個無法忍受的工作場所的人將被視為推定解雇案件,雇主可能面臨處罰。那些因為不愉快的工作條件而考慮辭職的人應該與律師討論情況,以確保這一點他們遵循程序,這樣如果他們真的需要辭職并將案件告上法庭,那么就可以為建設性解雇案件打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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