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律師提供的視覺證據,可以包括照片、圖紙和其他視覺對象可采納的證據可以在聽證會或審判期間提交給事實調查者,而不可接受的證據不能提供給事實調查者。要獲得采納,法庭證據通常必須協助事實調查者確定訴訟結果此外,對方律師不能以關聯性或傳聞等理由對證據提出異議。對一方當事人有不公平偏見的證據也可能被視為不可采納的證據。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可阻止檢方出示可能不公平地使陪審團對被告產生偏見的謀殺照片。
作為調查的一部分收集的證據必須先被裁定為可受理,然后才能提交法庭法庭證據通常分為兩大類:物證和證言證據。證言支持通常以原告、被告和證人就爭議事實作口頭證詞的形式提供。物證通常是一種材料、紙張,或由律師提出作為證據的其他對象。例如,在身份盜竊案件中,檢察官可以將偽造的支票作為物證。
法庭證據可以包括證人證詞庭審中可能會出示幾種不同類型的實體法庭證據,包括書面證據、真實證據和,以及證明性證據。文件支持包括書面文件或提交為證據的其他記錄。它可以包括紙質文件,如商業合同或信托協議,以及其他類型的媒體,如視頻記錄或電子郵件示范性支持通常是在案例中提交的實際對象,原告的律師可以在指控醫生瀆職的訴訟中提交x光片。真實證據是指案件所依據的實際項目。例如,在涉及易燃睡衣的產品責任訴訟中,原告律師可以將實際睡衣作為證據,專家證人提供有關所涉物體的證詞旁證是一種間接的法庭證據,它根據一系列事實推斷某一事件的發生。例如,為了證明被告人謀殺,檢察官可以出示兇器、指紋證據和聽到槍聲的證人的證詞。這可能足以證明即使證人沒有親眼目睹謀殺案的發生,也要定罪被告。
謀殺案調查人員通常會測試疑似兇器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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