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的被告通常等同于被告在刑事案件中。在民事訴訟中,提起訴訟的人被稱為請愿人;她或他正在請求法院協助某種形式的補救措施,例如賠償金的裁決,正在向法院尋求。被告是被提起訴訟的對象。根據法律,必須向被告送達文件,證明已提起訴訟的事實,并提供有關何時何地審理訴訟的信息對民事訴訟結果提出上訴的,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成為被申請人。例如,原訴被裁定勝訴,被申請人提出上訴的,申請人成為被上訴人或者被申請人,原被告為上訴人與原案一樣,雙方都享有一定的法律權利和保護,這些權利和保護旨在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審理和判決,在雙方都有機會陳述自己的案件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提出一項動議,試圖以該案件無效為由將該案件全部駁回。否則,其他類型的動議可以提出,以抗議包括某些類型的證據,質疑對方的主張,等等。被告可以選擇不抗辯的主張,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立即作出判決,包括賠償損失。但是,他們確實有權選擇對針對他們的案件作出回應,而法院必須通過安排開庭時間來滿足這一要求。在一些國家,大量的民事案件促使人們提出各種方法來抑制提起訴訟,鼓勵人們尋求其他補救手段,以騰出法院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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