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約束力的仲裁使用獨立的第三方幫助解決爭議許多商業合同和一些消費者合同都包含強制性的有約束力的仲裁條款,在發生爭議時強制進行仲裁。其中一些合同指定了一個仲裁庭,如美國的美國仲裁協會,根據其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在沒有指定仲裁庭的情況下,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和爭議雙方決定。在某些情況下,被迫仲裁的人可以選擇由一名仲裁員在快速聽證中決定,三名仲裁員組成的陪審團通常審理更復雜的案件
自愿仲裁的當事人有相當大的自由度。一些行業和自律組織提供了詳細的仲裁程序來管理強制性約束的行為在仲裁庭進行的仲裁。制定的仲裁程序規則旨在確保那些被迫對其爭議進行仲裁的人得到公正的審理。這些規則可能包括,在最初階段,當事人選擇仲裁員的方式,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對指定的仲裁員進行強制或有理由的質疑。附加的仲裁程序可規定在聽證前雙方交換信息,以及任何預審爭議的解決方式。某些法庭規定了管轄聽證會本身的仲裁程序的規則。這些規則規定了允許開場陳述還是閉幕陳述,證據的提交方式,以及一方當事人盤問對方證人的權利。在某些法庭上,仲裁程序根據爭議的性質而有所不同。有些論壇,如美國仲裁協會,對消費者、勞工、建筑業有著不同的仲裁程序,以及雇傭糾紛由于仲裁的目的是提供迅速和成本效益高的爭議解決辦法,仲裁員通常不受正式的民事訴訟規則或適用于法院程序的正式證據規則的約束。仲裁員有權駁回無關的證據或明顯與訴訟無關的證據他們正在決定的問題。一般來說,大多數法院都會尊重仲裁員的裁決。在仲裁員不存在腐敗、欺詐或明顯無視法律的情況下,大多數裁決都會得到支持,并可由勝訴方在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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