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詞是在宣誓下作出的。雖然是證人的證詞是一種法律程序,它通常比法庭審判不那么正式,而且通常在沒有法官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在證人作證期間,宣誓人由律師提問,并在宣誓下提供所有證詞。律師提出的所有問題和宣誓人的回答的書面記錄作為書面供詞的正式謄本予以記錄和保存。在供詞結束時,向所有當事人提供一份筆錄副本,宣誓人通常有機會審查其是否有任何錯誤。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將供詞錄在錄音或錄像上
如果證人無法出庭作證,可以在審判期間使用證詞一旦收集了所有宣誓人的證詞,案件雙方的律師就利用這些信息來確定他們未來的行動或針對特定案件的策略。例如,檢察官可能會決定不指控個人犯罪,根據收集到的證詞。辯護律師在審查證詞后,可以決定尋求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議,以避免對委托人的審判。
在證人證言。證詞的筆錄成為法律程序的正式記錄的一部分,如果在審判期間提供的證詞與在證詞。當一個證人被彈劾時,它通常會使人懷疑證人和所提供的證詞的可信度,并且會嚴重損害證人所代表的一方。律師經常使用供詞來鎖定來自案件另一方的證人的證詞,因此,證人在沒有被彈劾的威脅的情況下,不能在庭審中大幅度改變其證詞。在有限的情況下,證人證言也可以用來代替在審判中實際作證的證人在這種情況下,供詞的筆錄通常被宣讀給法官或陪審團,并成為法庭筆錄的一部分由于許多法律制度規定被告有能力質詢其原告,因此通常只有在證人因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而無法出庭作證時,才可使用證人證言代替實際的法庭證詞
應對事故的應急人員可提供證人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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