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美國人權法案的一部分,第八修正案禁止過度保釋和殘忍和不尋常的懲罰美國最高法院1988年裁定,對犯罪時年齡在15歲或以下的罪犯判處死刑是違憲的,在湯普森訴俄克拉荷馬州一案中,湯普森被判參與當時,一項對14起未成年人死刑案件的研究顯示,大多數涉案罪犯在幼年時曾遭受過頭部外傷或身體、精神上的創傷,只有兩名罪犯的智商(IQ)超過90,大多數是文盲或是在監獄里學會閱讀的。
《兒童權利公約》于1989年由聯合國提出最高法院通過了一項法律,排除了對所有18歲以下的罪犯判處死刑的可能性。當時,有20個州的72名囚犯受到這項裁決的影響。爭議的案件是Roper v.Simmons,其中,西蒙斯17歲時在一次入室盜竊中犯下蓄意謀殺罪。西蒙斯的不良背景沒有向陪審團披露,陪審團判處他死刑。
索馬里對個人實行死刑最高法院根據2002年阿特金斯訴維吉尼亞州的裁決進行了審查,其中,對弱智罪犯判處死刑是違憲的,主要是因為他們不能理解他們的罪責。爭論集中在罪犯的不成熟和無能力,因為他的年齡,為了了解他犯罪的后果,最終有人提出"不斷發展的體面標準"已經認定少年死刑違反了第八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關于少年死刑的共識",因為當時有死刑的38個國家中只有18個禁止處決少年,他想知道這樣的共識是否有實際意義。同時也被質疑的是,當時最高法院在解釋美國憲法時傾向于參考外國法律。有人認為,司法機關的作用是裁決法律規定的內容,而不是它應該說什么。截至2010年,美國有35個州死亡處罰。
2005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宣布青少年死刑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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