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執法機構清除犯罪的一種方式執法機構通過兩種方式之一清除犯罪。第一種方式是在逮捕時。這種情況下,大多數案件都是這樣結案的,另一種情況是,當一種情況使得警方無法逮捕犯罪者時,案件的結案率也會受到影響。這種情況發生在嫌疑人已經死亡,或者受害人可能不配合調查并拒絕起訴的情況下通緝率在不同機關之間可能沒有嚴格的定義。有些機關可能只將通緝率定義為逮捕時的通緝率,有些機關則將其定義為識別嫌疑人,無論嫌疑犯是否真的被拘留了。對一項指控的無罪釋放并不意味著從執法的角度來看,案件沒有被認為是清白的。此外,犯罪的定義也可能從一個司法管轄區改為另一個有些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可能比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更嚴格,而且這些法律可能更難或更容易執行。此外,警方調查人員可能不會為了積極影響清除率而將事件正式歸類為犯罪。這使得比較數據,甚至依賴數據的任何部分,非常值得懷疑。一般來說,嚴重犯罪,特別是針對個人的犯罪的清除率,比那些不太嚴重的犯罪率要高。這可能表明執法機構的有限資源是如何被使用的。例如,2009年內華達州的一項研究分析了10年的數據,發現謀殺案的結案率是80%,但盜車率只有7%在美國,2009年,謀殺、強奸、搶劫和嚴重襲擊等更嚴重犯罪的全國通緝率為22%。這一數字包括地方、州共調查的940萬起案件,美國的長期全國趨勢是超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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