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州和州的權利受到《權利法案》第十修正案的保障聯邦法院系統和州法院系統。其他國家也有其他法院結構和系統。例如,在英國,法院系統包括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刑事法院、治安法院和郡法院為了讓任何一個法院審理一件事,它必須對當事人有管轄權。管轄權是一個法律術語,它意味著法院對當事人有權力,并有權支配方式;法院必須對他有某種權力,這種權力的存在通常是因為他享受到了國家提供的一些利益,從而使自己服從法院賦予的國家權力,州法院是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法院,這意味著州法院有廣泛的權力審理涉及其居民和/或涉及州法律的糾紛州法院根據《美國憲法》第三條和第十修正案規定的分權和規則擁有這種權力,具有有限的管轄權。聯邦法院只能審理由聯邦法律或多元化管轄權引起的案件。由聯邦法律引起的案件是基于某種聯邦法規的案件當來自不同國家的當事方發生爭議且爭議金額超過10000美元(USD)時,即存在多樣性管轄權。這意味著,如果雙方發生的爭議涉及超過10000美元,當當事方是不同國家的公民或當一方是公民而另一方是外國人時,就存在多樣性管轄權,這種管轄權的產生是因為相信國家會對自己的公民有偏見當聯邦法院因多樣性管轄權而獲得管轄權時,即存在共同管轄權。本案中存在并行管轄權的原因是聯邦法院和州法院都有權解決問題。當事人可以選擇在州或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由于同時管轄的結果,法院采買可能發生。法院采買是指選擇似乎最有可能產生最有利結果的法院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參與法院采購,因為原告和被告都有權在聯邦法院或州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在案件最初提交州法院時將案件移送聯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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