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決定判刑前,可以聽取減輕處罰的情節有時被稱為減輕因素,可減輕的情況可能包括年輕人、精神疾病、發育遲緩、危險和不穩定的家庭環境、宗教迫害等社會壓力,諸如此類。這些事實的提出并不是為了說明犯罪并不可怕,而是為了表明被告可能沒有完全理解犯罪的后果。例如,一個七歲的人開槍殺人,因為法庭承認孩子可能沒有完全理解他或她的行為的性質,所以被判比成年人輕逮捕可能是罪犯被判刑的一個因素這些事實通常在宣判前呈交給法官,盡管在一些國家,陪審團也可以考慮減輕罪責的情況。這些資料是為了證明罪責減輕,表明盡管某人應該或應該對罪行負責,關于罪犯到底有多大的責任,還有一些問題。這些信息可以通過證詞、信件和其他形式的陳述來傳達,這些形式旨在證明案件的減輕因素
虐待具有心理影響,可以促使人們以他們通常不會采取的方式行事。許多國家允許法官在量刑時權衡這些信息。對于某些犯罪,然而,強制性量刑法可能會生效,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可能無法減刑或改判,但是,對減輕處罰情節的認識可能會影響罪犯的監禁地點,并可能在以后的假釋聽證會中發揮作用在討論受某人控制之外的事件影響的情況時,人們可能會在法律界之外更廣泛地使用"情有可原的情況"。例如,學生可能會要求延長論文的期限,理由是他或她是因為電腦丟失等可減輕責任的情況而無法完成論文同樣,如果公司能夠證明存在其無法控制的減輕因素,則公司可能不承擔延遲交付產品和服務的責任。
減輕責任的情況可能會影響訴訟或刑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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