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個問題或案件更具爭議性,法官可以選擇簽署一份意見書,暗示他們參與判決。法院可以向法庭作出口頭或書面判決,因為法院認為這件事沒有爭議,這種判決被用來迅速免除法院審理的事項。當一個事項比較復雜或更具爭議性時,法官通常會簽署意見書,這不僅是因為意見書可能會進入判例,而且法官喜歡看到他們的名字印在紙上。法官們也可能希望參與裁決記錄在案。根據法庭的裁決并不比法官簽署的判決有效。它們可以表明法庭的一致裁決,但事實并非如此,與其他法律判決一樣,如果有人認為判決是錯誤的,或者法院存在可能妨礙司法公正的問題,例如信息不完整或證據篡改,則可以對其提起上訴在涉及多個法官審理案件和作出判決的案件中,由一個或多個法官撰寫法庭裁決書,但法庭上沒有任何人簽字,而是以法院的名義發布。相比之下,一個法院可以有全體法官簽署的一致決定和意見書。法院也可以對其判決書,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另一方的法官提出異議;也可以由多個法官撰寫意見書。在所有這些案件中,法官在自己的意見書上簽名,并在判決書上附上自己的名字法律學者有時會根據法庭判決進行辯論;一些人認為,法官沒有理由不在法律裁決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不應以法院的名義作出裁決;另一些人則認為,法官沒有特別必要簽署無爭議的判決,并捍衛法院根據法庭發布裁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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