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特權是一種法律特權,允許人們發表某些可能被視為誹謗的言論在其他設置中。對于被視為受限定特權保護的通信,必須有人就他或她感興趣的某個主題向有共同興趣或關切的人發表聲明。"利益"在這個意義上是指法律利益,如道德或道德責任,而不是一般利益。例如,當一個雇主打電話給另一個雇主作為推薦人時,這種交流是有條件的特權,其他專業人士,如記者,醫生和律師也受到保護。此外,聲明必須真誠地與所有人對如何使用該聲明采取負責任態度的各方。例如,如果一名醫生向另一名醫生披露患者患有梅毒,作為例行記錄請求的一部分,則這是一種受保護的溝通,因為這是真誠的,并且與專業職責相關然而,如果這種說法是在一個公眾可以聽到的地方發表的,它將不再受到保護。同樣,也不能惡意地發表聲明。例如,一個雇主以破壞工作機會為目標,提供了一個糟糕的參考,就不受有資格的特權的保護如果某人有權或有義務傳遞與專業職責有關的信息,而后來又有人起訴誹謗,限定特權可以作為辯護。被告必須能夠證明陳述是負責任的,沒有惡意的,并且是作為他或她的工作的一部分。限定特權承認在某些情況下,人們需要能夠自由地交流,這是他們工作的一部分,只要負責任地這樣做,對誹謗的擔憂不應成為職業交流的障礙。作為工作的一部分,受到有資格特權保護的人并沒有普遍受到誹謗訴訟的保護不符合被視為有資格特權的情況的情況,這些個人也要對不是在專業環境中作出的陳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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