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的證據可能在法庭上不予采納。當律師試圖立案或進行辯護時,他或她提出證據,以說服法官或陪審團接受他或她對事實的看法。這些證明性的事實有助于做到這一點,包括在犯罪、事故或其他事件現場收集的物品,以及證人證詞
法官決定證據在審判中是否可被采納,以及是否應考慮將其作為作出決定的依據。某一特定知識領域的專家可被要求出庭作證。當事人將被要求提供有關其資格的資料,包括其教育和專業背景。一旦專家有資格提供證據的事實被記入正式記錄,除非其他律師反對,否則他或她的回答被認為是證明性的如果法官認為口頭證據與事實無關,將從官方記錄中刪除。只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可以用來證明事實,它是證明性的。代表訴訟或申請一方的律師之一可以反對所提出的證據被采納,然后由法官決定是否可以接受,并應考慮作出決定即使證據是證明性的,也不一定意味著它將被允許作為記錄的一部分。訴訟或申請的任何一方的律師都可以基于多種理由反對將其列入其中。例如,如果所接受的證據會對被控犯罪的人造成不適當的損害,法官可以裁定不應承認。如果其中一名律師能夠說服法庭,證明性證據與當前事項無關,也可以排除在外。如果證據被認為太過遙遠,也可以排除在外從正在審理的問題或是浪費法院的時間來考慮。如果一方當事人對案件的裁決方式不滿意,關于是否允許某些證據作為官方記錄的一部分的裁決可以作為因司法錯誤而提出上訴的理由
如果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可以用來證明一個事實,則該證據被視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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