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完成經公證的宣誓書,必須在簽署文件之前宣誓宣誓書與法庭上的證詞或供詞的不同之處在于,宣誓書是完全自愿的陳述,既不受質疑也不被盤問如前所述,法院不得強制執行宣誓書,因為宣誓書完全是自愿的。
在準備宣誓書時,一個人通常會寫下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所有事實。當以第一人稱的方式作出誓章時,宣誓書通常以一份確認宣誓書的陳述開頭,包括他的住址,并證明他有能力執行宣誓書當由第三人作出時,如監護人為其無行為能力的子女或父母執行誓章,則必須在誓章中明確雙方關系的性質,以及他們作出誓章的權限。誓章還必須注明簽署誓章的地點和日期
宣誓書可與法庭案件相關。一般而言,經公證的宣誓書不必具備所需的格式就拿,除非它應該局限于對事實的陳述。在宣誓書中包括論點、定性或判斷是不合適的。事實應該清楚明確地陳述出來,當它們是基于宣誓人的信息而不是個人知識時,應該說明這些信息的來源很清楚。例如,"我看見車撞到樹上了"這句話是基于個人知識;"司機喝醉了",是信息,"我知道司機喝醉了,因為報紙上報道了這件事",陳述了信息并確定了來源公證人通常會在宣誓書上簽名和蓋章。事實上,宣誓書是一種在法律訴訟中可以依賴的事實陳述,這一點至關重要經宣誓簽署。在宣誓后宣誓并在宣誓后執行,該文件才成為宣誓書宣誓書的簽署人——例如,公證人、法院書記員或契據專員——將向宣誓人宣誓,然后由宣誓人簽署宣誓書。然后,該官員將在文件上簽字,說明他或她主持宣誓的權力來源,公證人會注明她的職位、司法管轄國和公證委員會的有效期。所有這些信息都記錄在一份經過公證的宣誓書的底部。不需要蓋上公證印章,但通常由公證人蓋章
宣誓書在公證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公證。
某些移民案件可能需要公證的婚姻宣誓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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