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貿易委員會參與保護消費者權益在沒有政府干預的情況下,市場法則歷來是"買者謹慎"或"讓買家小心"。不幸的是,這一原則允許肆無忌憚的企業摧毀個人消費者。1962年,美國總統肯尼迪簽署了《消費者權利法案》,這是此類法案中的第一個。此后,通過法令和公告增加了消費者權益,在美國和國際上,這些消費者權利保證了選擇、安全和通知等權利。
聯邦貿易委員會在電話銷售等行業雖然有幾個聯邦機構在一定程度上協助保護美國消費者權益,但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是主要負責保護這些權利的聯邦機構之一。聯邦貿易委員會(FTC)通過執行法律,遏制壟斷和電話營銷等行業的不良商業行為,確立了一系列消費者權益以及消費者信用卡債務。聯邦貿易委員會可以對任何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負責執行的各種消費者保護法的無良公司征收罰款或提起訴訟。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是另一個致力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美國政府機構消費者權益。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負責保護客戶的安全,有能力調查和召回大量產品。美國各州也有自己的消費者保護法。這些法律涵蓋的領域包括為產品提供保修,設定最高利率,對欺詐性銷售行為進行處罰,并對"檸檬"汽車制定補救措施。一些州有一個類似于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機構,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其他州則通過另一個機構或辦事處保護消費者權益,除了政府機構外,還有越來越多的非營利組織支持消費者權益。一些組織發布產品的報告或評論,而另一些則關注產品安全其他組織提供消費者權益倡導者,并協助實施消費者權益1962年,美國總統肯尼迪簽署了《消費者權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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