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表明大陪審團的訴訟程序幾乎總是遵循檢察官的建議。這種陪審團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紀,雖然大陪審團在當時的作用是相當不同的。從12世紀開始在英國,大陪審團是審判的主要原告。由于法官是巡回的,并不總是熟悉這個地區,當他們訪問一個地區時,他們依靠當地的陪審團來陳述案件。14世紀的法律通過將大陪審團的角色分為兩個獨立的機構來更新這個程序:一個作為原告的大陪審團,在這種制度下,大陪審團的現代作用得到了發展,因為起訴陪審團開始充當預審機構,審查王室代表提出的證據,而不是主動提出指控
一個大陪審團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指控一個人犯罪。盡管現在在歐洲大部分地區和現代英國都被拋棄了,大陪審團在美國的司法系統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某些情況下,大陪審團可能會被聯邦、州甚至地區法院廢除。大多數情況下,大陪審團在重罪指控被提起之前就被推翻了,這是因為重罪指控的性質極其嚴重,需要得到應有的賠償努力確保他們不會被輕易或不公平地使用。大陪審團的角色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證據審查和調查。許多陪審團扮演審查角色,審查由一些大陪審團,通常被稱為"特別"大陪審團,也可以自行調查情況,包括傳喚證人和傳喚機密文件。特別大陪審團通常被用來調查可能的有組織犯罪活動,但也可用于審查政治或政府腐敗的可能性。
大陪審團僅用于特殊案件或嚴重犯罪。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