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比原判輕"減刑"一詞在17世紀進入英語,它來自拉丁語"通勤",意思是"徹底改變;順便提一下,在"通勤者"和"通勤者"后面也有同樣的詞根。在14世紀最初的意義上,"通勤"指的是以現金支付而不是以實物形式接受服務,它標志著統治歐洲大部分地區的地主和農奴的封建制度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農奴不用被迫為地主勞動,而是可以用現金支付主人的債務,從而獲得更多的人身自由重要的是要明白,減刑與赦免是不一樣的,當一個人被赦免時,國家官員原諒他或她所犯下的罪行,并且無條件地放棄懲罰減刑的時候,罪犯是不被原諒的,減刑可能是有條件的;言下之意是犯罪確實應當受到懲罰,但處罰過大,或者造成不合理的困難。減刑通常,除了國家元首外,其他官員也會對判決申請進行審查,這些官員可能會對這個問題提出意見或評論。通常情況下,囚犯的原罪和原判以及他或她在監獄中的行為,在審查減刑請求時,審查員也可考慮囚犯是否表現出真正的悔恨,以及在決定是否批準減刑請求時希望贖罪和改善有時,減刑可能會引起爭議。例如,2007年,美國總統喬治·布什(George Bush)對白領罪犯劉易斯·利比(Lewis"Scooter"Libby)減刑,這引發了美國國會的調查,委員會關切的是,布什先生濫用其行政特權,對一名正在服刑的高級行政官員減刑,這是他在為總統工作期間所采取的行動的直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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