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的先例類型可以決定一個案件的成敗在準備一個案件時使用哪種類型的判例法是至關重要的,因為正確的先例類型可以決定一個案件的成敗,因為在某些參數范圍內的法院有義務遵循任何強制性的先例其他法院卻沒有義務遵循有說服力的先例,因此,處理案件的律師有責任進行充分的研究,以發現確切的強制性先例,與引用缺乏相同影響的有說服力的先例相反,法院可能拒絕適用強制性先例的唯一時間是它能夠確鑿地證明另一個法院的判決有誤
有說服力的先例為法院判決法律案件提供了參考,但對當前案件不具有約束力可以適用具有說服力的先例的情況包括由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高級法院裁決的案件。例如,在美國,一個管轄區的下級法院可能會考慮另一個管轄區的高級法院在裁定類似案件時提出的論點,但該裁決不會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因為它只是具有說服力的先例。另一方面,同一司法管轄區內的高級法院的強制性先例對該法院具有約束力,除非法院能夠證明在這些案件中作出的判決涉及某種法律的誤用另一種可以看到有說服力的先例的情況是由同一管轄區的下級法院判決的案件。在審理類似案件時,上級法院可以考慮這樣的判決,但這些判決不具有約束力,只有有說服力的先例。其他來源包括著名和受尊敬的法律學者的著作,如法律評論和法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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