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性正當程序受到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的保障20世紀30年代,法院首次承認了實質性的正當程序權利,當時法院以聯邦最低工資法和童工法違反了實質性的"合同自由"為由,廢除了這些法律,最高法院處理美國訴卡羅琳產品公司案中所述的三個主要領域的實質性正當程序權利,這些領域包括憲法的前八項修正案;與政治進程有關的權利,如投票權;以及"離散和孤立的少數群體"的權利,如種族問題最高法院承認的其他實質性正當程序權利包括婚姻權,在《愛與弗吉尼亞》一案中討論過;生孩子的權利,在《斯金納訴俄克拉荷馬州》一案中討論;在《梅耶訴梅耶案》中,有權讓自己的孩子接受外語教育內布拉斯加州20世紀30年代,美國最高法院首次承認實質性正當程序在分析政府可能侵犯了一項實質性正當程序權利的情況時,法院首先要問這項權利是否是一項基本權利。基本權利是那些深深扎根于美國歷史或傳統的權利。如果這項權利是一項基本權利,法院適用所謂的嚴格審查,即要求侵權行為是否狹義地符合政府的強制利益。如果法院認為這項權利不是一項基本權利,它將適用理性基礎審查,即詢問政府對該權利的侵犯是否合理地與合法的國家利益相關實質性正當程序不同于程序性正當程序,它也受到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的保障。程序性正當程序保障了被告知政府活動可能侵犯特別是在這個問題上發表意見的權利和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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