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可根據其經驗提供直接或間接證據在美國,刑事審判的舉證責任是"無可置疑的,"而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幾乎在所有案件中都是"超越證據優勢"的,甚至連法學學者也一直沒有對兩者作出準確的界定,但很明顯,刑事審判中的舉證責任明顯高于民事訴訟,因此,在民事訴訟中,間接證據比刑事審判中的有罪判決更有可能支持責任的確定。
證據可能需要很多證人證言或從犯罪現場提取的實物在刑事訴訟中,當間接證據全部得出結論時,間接證據可能被認為更有價值。例如,在搶劫案審判中,如果證人能證明她親眼看見被告掏出槍搶劫店主,那就是直接證據,如果,她只能證明被告在商店被搶劫時進入商店并離開商店,這只是間接證據,不太可能證明被告有罪。如果她也能作證,她聽到店內有尖叫聲,看見被告手里拿著槍離開,然后進入商店之后不久,她被告知這是一個被搶劫的間接證據,總的來說,這可能會使陪審團相信被告犯了罪。在民事訴訟中,由于舉證責任較低,間接證據的使用更為頻繁,而且往往更為成功。例如,在一起車禍案件中,汽車駕駛員的駕駛速度可以由專家根據對滑痕、路況和沖擊試驗的法醫分析得出的證據來確定。除非有人在現場雷達槍指向汽車以提供車速的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將被使用并可能被接受。
路面上留下的打滑痕跡就是間接證據的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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