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創立者采用了英國的法院制度,普通法庭的刑事庭負責處理輕罪案件當被告放棄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時。主持這些法庭的法官也會審理刑事案件的所有預審。預審有助于法官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將案件送交上級法院。普通法庭發出限制令并負責執行這些命令。在這些法院中,巡回法官主持聽證會。
預審有助于法官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將案件送交更高級的法院普通法庭審理民事案件時,有時稱為普通上訴法院。這種制度類似于小額索賠法院,它處理的是一些普通的民事案件,這些案件的金額不超過規定的金額,這是因地區而異的。普通訴訟法庭是房東可以提起驅逐訴訟的場所。法官主持普通訴訟法庭的所有案件,這意味著訴訟當事人不得要求在這些法庭進行陪審團審判。通常,法院規定申請聽證的文件歸檔表格和指南,因為大多數訴訟都不需要律師。最初的13個殖民地傾向于英國的司法制度,稱之為四分之一法庭。在17世紀和18世紀早期,主持這些法院的法官通常沒有不管怎樣,法律培訓。隨著各州形成獨立的立法機構和州憲法,四分之一開庭法院被廢除,取而代之的是普通法院和普通上訴法院。這就把民事和刑事問題分開了。隨著時間的推移,大多數郡都采用了治安法官制度或類似的制度來處理這兩者案件類型。普通法庭書記員負責監督案件從開始到最后的處理。法院書記員組織案件摘要,并將審判日期通知被告或訴訟人同時還保存所有案件的電腦檔案,處理公眾關于審判和法庭系統的問題普通法庭書記員有權簽發證明原因的命令,并在法官命令下向被告提供限制駕駛執照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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