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病人在需要的時候得到不充分的護理時,可以認為是病人放棄當護理提供者未經患者同意、未給予適當警告或作出可接受的替代安排而訂立協議為患者提供護理并終止協議時,這就是病人遺棄,例如,如果一個分娩的婦女進了醫院,產科醫生開始給她治療,然后離開了,再不回來,產科醫生就要承擔病人遺棄的責任。同樣地,如果產科醫生離開了,在婦女明顯需要手術治療的情況下,派了一名分娩護士,這也是對病人的拋棄,因為病人沒有得到適當的護理。
醫生可以拒絕治療,而不被視為放棄治療,例如救護車一家醫院要求醫護人員將病人送往另一家醫院如果有人明顯需要醫療護理,但沒有得到醫療護理,或者有人正在接受醫療護理,而護理提供者停止了治療,這兩種情況都是病人遺棄的形式。一個進入急診室需要立即治療卻沒有得到治療的人被遺棄了,就像一個病人被留在醫院里一樣急救室由不遵守轉移協議以確保護理人員接管治療的急救室已被放棄。
如果醫生必須轉移到另一個區域并離開當前位置病人在后面,病人必須得到充分的預先警告。這并不意味著護理提供者不能拒絕照顧病人,如果他們不能提供足夠的護理水平。例如,一家醫院能力可能會要求救護人員將病人運送到另一家醫院,就像有特殊需要的醫院可能會把病人轉移到更合適的機構一樣。同樣,護士可以警告主管,他或她不能加班,或者她或他的病人負荷太高,不能再增加病人補充說明。這不是放棄,因為護理提供者已經明確表示不能提前提供護理。
就診急診室需要緊急醫療幫助的人必須得到及時治療同樣,護理提供者也可以在不被視為放棄的情況下停止治療病人。為了這樣做,護理提供者必須提前向病人發出充分的警告,或者安排將護理轉移給其他醫生。例如,如果一個病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醫生的道德規范,醫生必須立即終止病人的行為,該醫生有義務找到合格的護理提供者來接管并通知患者其他人將處理他或她的護理。
護理提供者可以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停止治療患者被認為是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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