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對市場參與者給出了精確的法律定義;1980年,州際貿易被認為對國家的繁榮非常重要,因此在美國憲法第一條中,州際貿易對國家的任何影響都是由聯邦政府來決定的本條款的適用禁止各州通過任何不適當限制州際貿易的法律。憲法規定的國家法律旨在平等保護所有州,并保留聯邦政府通過影響州際權利和義務的法律的能力。這是為了確保國家的和諧發展,使州不能作為小領地運作,通過排他性法律來造福州內居民,加重州外居民負擔通常情況下,一個國家對其境內的商業進行監管。在這種情況下適用商業條款將檢驗該國是否對州內和州外企業統一適用了該法規。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是實際的買方、生產商,或者貨物的賣方。為了商業條款的目的,美國最高法院必須決定作為監管者的國家和作為市場參與者或企業所有人的州之間是否存在任何區別。例如,一個國家可以作為市場參與者,購買建造國家辦公樓的承包服務;一個國家也可以通過國有大學出售學術服務,作為市場參與者。在這兩種情況下,國家對國營企業或居民給予優惠待遇美國最高法院對這一問題進行了研究,認為政府作為監管者和私人企業的行為是有區別的。作為市場參與者而不是監管者,國家的資金支出可以被視為與任何有權規定如何花錢的私營企業一樣,法院認為,當國家是市場參與者時,州政府有權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聘用或回避客戶或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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