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決定哪些類型的證據可以接受審判時必須經過深思熟慮司法通知通常適用于在法院管轄范圍內被視為常識的事實,也適用于在百科全書、字典中容易核實的任何信息,或者參考書。任何能被專家證實的東西都可以使用。例如,某些科學事實可能不被認為是普通民眾的常識。如果科學界認為這些事實是合理的無可爭辯的,法院可以注意這些事實。手頭案件的事實、法律和其他內容也可以請求司法通知,但任何來自其他法庭案件的信息都是不可接受的。通常情況下,在審判前都需要通知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陳述其事實,并提供任何必要的文件來支持這些信息。法官允許雙方在正式發出通知之前進行聽證,然后陪審團被指示將這些證據作為事實。偶爾,律師、檢控方,或被告在審訊進行前,不能預料到他們希望在法庭上提供什么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可在審判的早期階段向法官提出司法通知請求。法院也可自行決定是否發出通知;它并不總是要求一方或另一方提出請求。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司法認知方面的標準略有不同。在刑事案件中,所提供的證據和事實被假定為真實的,但對方當事人有權自行提出反駁證據。由于這種允許可能會妨礙審判速度,因此在民事案件中不允許這樣做。相反,在民事案件中,司法通知被認為是完全決定性的和事實性的,對方當事人的任何證據不得與之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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