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對"之友之友"的案情陳述有具體的規定一般來說,寫一份情誼狀的人被認為是法院的朋友,它的作用是向法院提供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會自行提出的信息。許多影響深遠的案件判決都是案件的類型法庭之友可能試圖向法院提供信息。
法庭之友摘要是由與案件正在審理中。如果任何一方已向案情摘要的作者請求協助,法庭將不允許對案件進行友好辯護通常情況下,撰寫這些摘要的當事人都是大型的非政府組織,他們試圖通過一項具體的決定來改變法院的法律或社會變革。大多數的摘要都是由律師或擁有大量法律人員的團體撰寫的,但撰寫訴訟摘要并不一定非得是律師,報紙和其他媒體也可以撰寫類似于"友好之友"簡報的社論文章,向公眾公布,希望法庭上的具體法學家也能對其進行審查在判決可能影響整個行業的情況下,該行業的公司可向法院申請許可,以提交此類od簡報。個別聯邦政府、政府機構,州政府或其他類似的利害關系方也可以被授予在某些法院作為規則或程序的一部分提出申請的權利。每個法院都可以規定自己提交訴訟狀的資格要求。例如,美國最高法院,要求提交此類訴訟摘要的任何一方在訴訟摘要的封面上提供有關當事人提交的具體信息,以小冊子的形式提交摘要,并提供40份摘要副本。法院對當事人提交的友好訴訟狀表示感謝向法院提供可靠的信息,以協助法院進行分析。法院不贊成任何一方提交對法院毫無幫助的案情摘要。任何一方試圖提交此類案情摘要的目的都應該是為了協助法院,而不是案件的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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